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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2016-06-14 文章来源:深圳福田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发票。
  一、金融商品转让
  (一)注释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二、经纪代理服务
  (一)注释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支付的费用填入第5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支付的费用填入第3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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