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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落实税收优惠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6-06-12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提供: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多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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