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营改增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

2016-04-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