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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问题梳理

2016-03-03 文章来源:李羡於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眼下距离最后期限仅余一个月,遂着手整理此文以供有需人士参考。
  1.个人取得哪些所得项目应计入年所得12万元?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划分为十一种类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最后一项"其他所得"属于兜底性质条款,散落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按照其他所得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上述十一种类型的所得均应当计入年所得。
  2.如何计算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根据具体征收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此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者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同时,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实际征收率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并据此计算年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此外,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要先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再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该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个人取得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做了明确解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因此,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故而需要计入年所得进行自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4.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不包含在内?
  国税发[2006]162号文规定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下列所得不包含在内: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和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在理解这一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①]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前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原文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该条所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取得的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
  (1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应将超过部分作为工资、薪金计入年所得。
  5.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是否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文的规定,工资、薪金应计入年所得12万元。因此,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应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
  6.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是否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因此,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应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在内。
  7.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是否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国税发[2006]162号文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不计入年所得,但是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免税所得,而非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故而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8.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是否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财税[2008]8号的行文可以发现,这一财税文件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制定的。纵观《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仅有三处涉及国务院财政部门,分别是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条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和第五条第三项"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即《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予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征税、减税、免税所得的权限。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8]8号文中规定"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表明所依据的上位法是《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见,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处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免税所得范围之内,而非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但是国税发[2006]162号文明确规定不计入年所得的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因此,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应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9.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福利费都不需计入年所得吗?
  福利费历来争议颇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皆如此。虽然国税发[2006]162号文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中的福利费(以下简称"不计入年所得的福利费")不计入年所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取得的所有福利费均不计入年所得。实际上,不计入年所得的福利费有着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进一步明确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归纳起来,不计入年所得的福利费至少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二是以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作为支付的前提;三是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其他福利费,如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中的福利费,所以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要将其计入年所得。
  10.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时补税的,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缴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平时已足额缴纳税款,年终还需自行申报吗?
  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文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个人是否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国税发[2006]162号文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因此,如果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外籍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一年,同时也不满足其他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的情形(如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则该外籍个人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1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既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又无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确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只能由本人亲自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1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只能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62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即在特定情形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延期进行申报。
  至此,共梳理了15个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相关的问题。由于个人学识有限,加之时间仓促,文中错漏不当之处,敬请评批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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