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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方税务局再次质疑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2015-12-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这个规定在当时基本上没有人质疑它的合法性合理性。
  然而,在2006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作为"减免营业税的购房时间以表示权利的财产税种是契税完税时间为依据,不尽合理也不符合规范"。就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了对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的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冷淡也不置可否。
  由于在当时下级机关推翻上级机关的规定,必须采用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手段,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没有采用这些极端的方式。于是与海南省法制办协商,决定以特区地方立法权的方式进行,以海南省政府的名义出台文件琼府[2008]74号《意见》规定"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此文件为依据出台解释性文件琼地税发[2008]120号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巧妙回避了行政立法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海南省执行"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减免税营业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一直到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海南省检查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立即改正,于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马上出台2014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同时该公告废止了琼府[2008]74号和琼地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提出质疑,国家税务总局反应积极认为质疑合理。于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出台了2015年第7号公告,废止了2014年第9号公告。也就是海南省自2015年12月30日起仍然按琼府[2008]74号"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及琼地税发[2008]120号"《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的规定执行。
  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废止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经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号)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
  废止条款:第五条第二款"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转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被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日之前申报,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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