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维权人士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车票是不是发票"的持续博弈:
上述人士于2014年8月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
1、火车票是不是发票?
2、需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3、如果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为什么目前没有查处?并公开相关依据。
2014年8月11日,上述人士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目前,高铁火车票由国家铁路局自行管理,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
上述人士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认定"高铁火车票是否是发票"应是其责任,其原作出"目前,高铁火车票由国家铁路局自行管理,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明显不当。判令撤销原答复,并限期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自己复议自己?
这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为何复议认为答复不当?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对于"高铁火车票是否是发票"的认定,应当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
3、后续进展如何?
由于上述人士并未公开后来税务总局重新作出的答复,因此,无从得知此事件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