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企业,独立编制财务报表附注的还不是很多,大多是年报审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编,结果我翻阅了很多企业的审计报告,到目前为止,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说明,没有发现正确的。这真是个大笑话,连报表编制基础都没弄清楚,很难说这是懂审计准则的会计师做出来的,也很难说还有什么审计质量,这就像打猎的不会放枪、作家不会用笔一样,是个不小的笑话。
我看过的这些审计报告,关于报表编制基础的说明,几乎都毫无例外的表述成"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
我勒个去,听说过一句俗话吗?"好马不备双鞍鞯,好女不嫁二夫男",今天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连财务报表都整俩基础了,那这个会计师事务所怎么不出两个审计报告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看来注册会计师没怎么把这个规定放在眼里,那我们就看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怎么说的吧。
在关于审计报告之审计意见表述的审计准则应用指南里,有明确规定,如果财务报表适用两个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分别就两个编制基础发表审计意见。而这所谓的两个编制基础,通常是指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或某个国家的会计准则,肯定不会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遗憾的是,我所见到的审计报告,都是在审计报告正文发表一个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到了两个编制基础。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会计不清楚本单位执行什么财税制度。
会计工作,不仅仅是理论,更重要的是经验,很多会计都是口口相授、一脉单传的,缺乏理论基础。不清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二、企业混淆了两种制度,大小通吃。
很多企业都根据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因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比较完善,投资性房地产能节税,但递延所得税资产就不会做了,等着年底抄会计师的,会计师也不知抄谁的,反正是弄个数出来了。结果四不象了。
三、会计师事务所大小通吃,耶稣如来一起信。
因为企业的财务处理就存在问题,所以审计起来很难界定企业到底执行什么,干脆,说全点儿总比说少了好。时间一长,形成个固定模板,以后看都不看就抄上了。
其实这里还有几个问题,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喜欢用模板,方便快捷,本来没什么,但很多事务所都不根据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修改模板,结果很多说法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有用的不怎么说,没用的瞎嘞嘞。比如关于金融工具的表述,一般非上市公司都用不上,结果审计报告里说了好几页,而关联方往来,那么重要,几句话就过去了,这叫审计报告吗?
更有甚者,递延所得税资产很多会计所都不太会做,就说企业执行的是应付税款法,但前面审计意见已经定性了,被审单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吗?
最可乐的是,我看过很多清算审计报告,编制基础竟然都是持续经营,都清算了,你不用迫售情况下的清算价值,竟用持续经营情况下的公允价值,结果还清算成功了。真是让人大惑不解呢。
笔者写这篇文章,不是想奚落什么,也不是想揭露什么,更不是想打击什么,只是觉得,作为专业的会计机构,是不是应该真的专业一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