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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与风险应对

2015-11-18 文章来源:张玉峰 信息提供:税到自然醒 浏览次数:



  清算项目的界定案例 
  案例1
  某房地产企业从事旧城改造项目,共取得2块开发用地,其中1块地用作安置,1块用作开发。 
  问:究竟是1个项目还是2个项目? 
  案例2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项目,规划建设30栋楼及会所、幼儿园等公共配。企业采取滚动开发,每次开10栋楼,主体接近完工再开第二批10栋,如此滚动。 
  企业自行划分认定为三期?是否可行? 
  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各地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清算单位界定: 
  发改委立项 
  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 
  税收风险:红线外支出 
  2015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一块拍卖土地,认可在该土地附近(即红线外)建设一个广场,发生成本100万元。 
  红线外支出可能有两种情况: 
  1、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相当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 
  2、开发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自行建造 
  100万元能否列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土增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国税2013解答 
  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 
  土地增值税
  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条件: 
  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既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又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照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2、取得区(市)级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说明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是取得土地的必须条件。 
  证明文件包括政府会议纪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等。 
  鄂地税发(2013)44号 
  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 
  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不得计入项目扣除金额 
  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 
  苏地税规[2012]1号: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济宁市地税局明确不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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