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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015-10-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文化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加计扣除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服务外包文化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税前扣除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
  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企业所得税】免征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
  1出版物出版环节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的报纸。
  2印刷、制作业务
  【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入财税[2013]87号附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增值税】免征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4发行和印刷党报、党刊
  【增值税】免征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动漫企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简易计税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电影发行、放映等
  【增值税】免征、简易计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有线电视费
  【增值税】免征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进出口税
  1出口环节
  【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关税、增值税】免征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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