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俄企业跨境投资合作,国际税收问题伴随其中,税收优惠与遵从风险并存。既有中俄两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也有中俄税收协定优于两国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遇,同时也有需要企业必须遵从的中俄两国税收管理规定。
概括起来,中俄企业在中俄两国都可以依法申请:享有中国与俄罗斯签署的税收协定给予的非歧视待遇、申请不缴纳所得税或减免税等税收协定待遇;享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投资所需货物出口退(免)税等税收优惠;享有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相互协商解决跨境涉税纠纷等税收服务。与此同时,在中国,对俄投资合作企业依法负有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进行境外投资信息报告的义务。因此,中俄企业投资合作,应当充分关注税收问题,主动增强享用税收权益和防范税收风险意识,遵从税收管理规定,主动申请税收优惠和协定待遇,以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
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帮助对俄投资合作企业全面了解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和服务管理内容,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竞争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依托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毗邻的地缘优势,主动承担了国家税务总局俄罗斯税收信息中心建设任务,致力于更好地服务中俄投资合作企业。在第二届中俄博览会胜利召开、中俄企业投资合作洽谈之际,我们精心编辑了这一简明指引,供投资合作参考。更多资讯可参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栏。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健全,加之编写时间较短,文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
1.俄罗斯税制概览
俄罗斯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税法典)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规组成。税收按联邦、地区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地区和地方立法可能仅征收税法典规定的税收和征税类型,可以确定地区和地方的税务减免、税法典限制范围内的税率、纳税程序和纳税时间等。因此,在俄罗斯不同地区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
联邦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联邦法律确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团体利润税、矿产开采税、水税、自然和生物资源消耗征税、国家收费等。地区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地区法律确定,并在相应地区缴纳,包括房产税、博彩税和运输税。
地方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市政当局的法规确定,并在相应市政地区缴纳,包括土地税和个人财产税。
注:
(a)所得、资本利得基本税率为20%,其中2%支付给联邦预算,18%支付给地区预算。经地区税务局的酌情决定,地区税率可以降低至13.5%。
(b)0税率适用于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企业。
(c)0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转让其2011年1月1日后取得的,且持有至少五年的股份取得的收益。0税率也适用于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占企业全部资产不超过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在公开证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d)0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从其持有至少50%股份且持股时间超过365天的俄罗斯公司分得的股息;13%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或俄罗斯个人取得的股息;15%税率适用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
(e)15%税率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政府的特定类型债券利息;20%税率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利息。
*2014年签订的中俄税收协定尚未生效。
**依据现行有效的1994年签订的中俄税收协定。
2. 投资俄罗斯组织形式选择与税收
通常情况下,中国投资者(走出去企业)一般在俄罗斯设立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实体和设立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法人实体两种方式进行投资合作,相应的在俄罗斯的纳税义务也不同。
2.1设立子公司。
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子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是依据俄罗斯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负有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需就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在俄罗斯缴纳团体利润税(即公司所得税)。走出去企业作为母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取得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利润),在俄罗斯仍需缴纳预提税(由子公司代扣代缴的利润税)。
2.2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
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是走出去企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由走出去企业任命,并根据授权委托开展活动,可以履行走出去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职能,有权独立开展商务活动。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代表处,负责人由走出去企业任命,并根据授权在俄罗斯开展"筹备和辅助"、代表和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无权独立从事商务活动。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在俄罗斯不是独立的法人,在俄罗斯的纳税义务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PE)来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俄罗斯缴纳利润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这些活动的所得在俄罗斯免于缴纳利润税。中国走出去企业作为总公司,取得俄罗斯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无需缴纳任何预提税,但清算收益须在收益来源地缴税。
2.3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
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即该收入不属于在俄罗斯所构成的常设机构的收入,则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收入来源地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由俄罗斯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利润税)。
3. 优于中俄国内法的中俄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俄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俄罗斯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与俄罗斯国内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除俄罗斯在批准该条约时另有保留外。因此,走出去企业到俄罗斯投资、__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跨国经济活动,在俄罗斯境内取得的营业利润等积极收入和租金、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消极收入,在俄罗斯缴纳团体利润税等具有所得性质的税收时,优先适用中俄税收协定。当依据俄罗斯国内税法缴纳的所得性质的税收高于中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时,走出去企业可申请享受中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待遇。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若税收协定规定了较低的税率或在俄罗斯境内免征税款,走出去企业作为受益所有人应向税款扣缴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获得所得的发生地进行减免。若支付款项之前未出具类似证明,则超出协定税率的预扣款项应在走出去企业(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申请书之后给予退还。与此同时,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规定,对未依据税收协定而多缴的境外所得税不得进行税收抵免。因此,走出去企业应积极在俄罗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和国家税收权益。
3.1 中俄税收协定对分公司、代表处等营业利润所得和国际运输的税收政策效应。
3.1.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等进行经营活动或在俄罗斯进行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在俄罗斯是否负有利润税纳税义务,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和是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确定。如果在俄罗斯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或者营业利润不属于该常设机构,则该营业利润在俄罗斯没有纳税义务,在俄罗斯不用缴纳利润税。中俄税收协定给予了优于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并仅对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赋予俄罗斯征税权。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俄罗斯,还是中国。常设机构是指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非独立代理人(指某一企业、个人或其他团体在俄罗斯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走出去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活动)和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走出去企业的俄罗斯独立代理人。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下列情况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可在俄罗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是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不到18个月的;二是通过走出去企业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俄罗斯为同一个工程项目或相关联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连续或累计时间达不到18个月的;三是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走出去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四是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五是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走出去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六是专为走出去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七是专为走出去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__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此外,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子公司,也不是常设机构。在利润归属上,不能仅由于常设机构为走出去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3.1.2国际运输。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是指我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涉及中俄两国国境的运输,不包括仅在俄罗斯各地之间经营的运输。走出去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涉及来源于俄罗斯的所得,包括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俄罗斯没有征税权。
3.2 中俄税收协定对与常设机构无关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不动产等所得的税收政策效应。
中俄税收协定针对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俄罗斯的与在俄罗斯构成的常设机构无关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设定了优于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同时规定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对与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构成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应并入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缴纳利润税。
3.2.1股息。走出去企业从设立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俄罗斯具有有限征税权。依据中俄税收协定,如果走出去企业为股息受益所有人,则股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的税率。
3.2.2利息。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拥有的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俄罗斯具有有限征税权。依据中俄税收协定,如果走出去企业为利息受益所有人,则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如果我国政府及列名的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按照中俄双方政府协议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在俄罗斯免税。
3.2.3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走出去企业从俄罗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俄罗斯具有有限征税权。依据中俄税收协定,如果走出去企业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
3.2.4不动产所得(租金)。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走出去企业从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俄罗斯拥有征税权。不动产是依据俄罗斯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__依据中俄税收协定,船舶、飞机、火车以及用于运输货物或旅客的机动交通工具不应视为不动产。
3.2.5转让财产收益。中俄税收协定规定了俄罗斯具有征税权的转让财产收益类型。一是走出去企业转让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二是走出去企业转让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在俄罗斯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三是走出去企业转让俄罗斯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所组成,或者该项股份相当于俄罗斯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除此之外,转让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俄罗斯没有征税权,包括我国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火车以及机动交通工具,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火车以及机动交通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4. 中俄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无差别待遇和相互协商程序消除双重征税和享受无差别待遇,以及相互协商程序,是中俄税收协定赋予走出去企业更为重要的税收维权权利,对于走出去企业对俄投资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在俄罗斯享受国民待遇、避免税收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4.1 消除双重征税。
走出去企业从俄罗斯取得的所得,按照中俄税收协定规定在俄罗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其中,境外所得抵免范围包括从俄罗斯取得的中国居民公司拥有股份不少于10%的俄罗斯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优于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规定。
4.2 无差别待遇。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俄罗斯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二是走出去企业在俄罗斯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俄罗斯企业。三是除适用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外,俄罗斯企业支付给走出去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俄罗斯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俄罗斯居民同样予以扣除。四是俄罗斯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走出去企业拥有或控制,该俄罗斯企业在俄罗斯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俄罗斯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4.3 相互协商程序。
中俄税收协定规定,当走出去企业认为,俄罗斯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俄罗斯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而在发生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将案情提交我国主管税务当局,层报税务总局后与俄罗斯税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维护企业和国家税收权益。
重要问题提示
问:中国居民到俄罗斯投资经营,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投资和所得信息?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中国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俄罗斯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俄罗斯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时,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进行信息报告:
(一)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俄罗斯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居民企业在被投资俄罗斯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居民企业在被投资俄罗斯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与此同时,中国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问:中国居民到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怎样才能享受中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
答:在俄罗斯取得收入的中国居民需要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并且向俄罗斯境内的支付人提供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在对外支付前出具,公证并且翻译成俄语。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明应在支付发生的当年提供或明确标注是为特定年度出具。
问:中国对俄投资企业如何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当填写并向所在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国际税收业务部门递交申请表,经确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后,由局长签发。
问:中国居民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如对中俄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发生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问:中国企业抵免俄罗斯已纳税额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款是指按照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境外缴纳税款在抵免时应以该境外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作为抵免限额;同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境外当年已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附录:
中俄投资合作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索引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已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5、《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16、《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18、《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21、《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出口退(免)税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7、《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28、《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3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财税〔2013〕106号)
3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34、《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35、《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营业税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税务管理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9、《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八条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税收协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签订)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1994年签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4年签订)
45、《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2015年签订)
贴 心 服 务
1、本指引所列问题及解析仅供投资参考,具体问题的处理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准。
2、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业务咨询:登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专栏进行在线咨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与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53611118);
加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税收服务QQ平台:78015415;
有关国际税收中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请咨询有关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