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洗衣机工厂应支付给汇中家电销售公司2010年度返利资金120万元,实际操作是发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的商品给汇中家电,并给汇中家电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汇中家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年末计算出应收返利,作:
借:预付账款--大洋洗衣机厂1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20万元
收到商品,作:
借:库存商品102.56万元(12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万元
贷:预付账款--大洋洗衣机120万元
审计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认为汇中家电取得的这批返利的税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争议焦点:汇中家电认为收到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应当允许抵扣,而审计人员坚持认为,既然是返利,就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而不是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案例分析:实物返利应按两笔交易处理,即,大洋洗衣机厂应给汇中家电现金返利120万元,同时大洋洗衣机厂向汇中家电销售等额的商品。为了减少资金往来,货款与返利两者相抵。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汇中家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大洋洗衣机厂以此为依据开具负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和已销产品收入。汇中家电冲减已销商品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大洋洗衣机厂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汇中家电(红字)1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102.5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17.44万元
汇中家电作: 借:应付账款--大洋洗衣机厂1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02.5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44万元
(2)大洋洗衣机厂向汇中家电销售等额产品,货款与返利相抵。
大洋洗衣机厂作: 借:应收账款12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4万元
汇中家电作: 借:库存商品102.56万(120万/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万
贷:应付账款--大洋洗衣机厂120万
(3)根据上述分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计提120万元返利时应当转出进项税额,目前应作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