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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2015-04-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按月计算该比例,下同)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三、申请享受2014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但纳税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提交申请资料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的,由纳税人先按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后多缴税款留抵下期或退还。报送资料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和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以及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税务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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