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为落实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也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第20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该项新政涉及到敏感领域的敏感问题,还是在业内引起广泛的讨论。
问题一、征税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立法模式,法条中确实找不到据以征税的直接依据。
梳理近几年的相关财税政策,可以看出,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征税及如何征税,财税部门是曾有过一段很长时间的彷徨的,这从一系列相关文件变化脉络中可以体会得出来。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等。
猜测造成这种状况可能存在的障碍:一是权限问题。上位法不明,自己又不是被明确授权可以做出解释的机关。故,发文收文,吞吞吐吐,态度暧昧;二是纳税必要资金问题。担心政策出来了,却征不上税来,政策成为"空对空";三是担心搞不好,会被扣上阻碍个人创新活力的帽子。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及其主管财税的部门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实需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于是乎想到了通过扩围释法的方式将其纳入征税范围(是否有权扩围释法,权且不去讨论)。但是,按照一般法理,扩围释法,其效力应从扩围之日开始执行。但遗憾的是,现行政策透露的信息却是进行有期限的追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执行于上世纪80年代,至今都已经过去30多年了,对过去的此类行为如何追溯,又如何面对《征管法》关于追溯的硬性规定,成为横亘在基层税务机关面前的难题。
政策既出,即为有效。追溯与不追溯,执法风险都将围绕着基层税务机关,成为他们挥之不去的梦魇。可以想象,将来必定会有人因这个潜在的风险而被追责。
问题二、征税是阻碍,还是激发个人创新活力
由不征税,扩围解释到征税,怎么也不能说是激发个人创新活力之举。
由一次性缴纳,过渡到可以分期缴纳,看起来是给予了优惠,--有人为之欢呼雀跃,认为是大优惠;有人却为之忧心忡忡,--最为担心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对投资当事人没有彻底松绑,就不能说就是激发个人创新活力之举。就是存在激发之力,也是非常有限的。
--这不由不让人想起"先给一棒子,再给一甜枣"的古老典故。
从网上财税江湖各路高手探讨帖子给出的题目可见一斑:《史上最荒唐的政策: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个税注定血流成河?【2015】41号文件》《最名实不符的个税优惠政策41号-貌似分期优惠实则秋后算账》……
问题三、当事人在担忧什么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是股权。股权是什么?应该是属于资产,确切地说它属于价值不确定的资产,类似于会计上的"或有资产",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资产"的定义,称之为"准或有资产"或更恰当些。
税法规定投资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税,拿出的是真金白银,换回的是"准或有资产"。这个"准或有资产"将来能否变现,变现多少,尚未可知。
当事人心中怎能够坦然?
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一位学者甲某,倾其前半生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工作之余陆续完成,资产原值起点为0),响应中央大众创业号召而下海办公司,以该专利作价1亿(其他股东认可合理)成立科技公司。那么,按照现在的政策规定,甲某该项个人初始出资要在5年内交纳2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公司的未来,无外乎两种命运。一种是蒸蒸日上,顺利成为上市公司。甲某以小博大,身价立马飙升。个人财产排名稳居福布斯排行榜前列--创业梦想成真。
这时,别说让他5年内缴2000万个人所得税,就是叫他缴一个亿,相信他也会乐而缴之的。
另一种情况,则于此相反。因为某种原因,甲某投资的公司资不抵债,在第6年倒闭了--创业美梦破灭。
那么,甲某在初始出资环节,砸锅卖铁筹资,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的2000万的个人所得税岂不打了水漂(政策没有规定投资失败退还个人所得税之说)?
第二种情况虽不多见,但实务中肯定是会存在的。且这正是创业投资者所最担忧的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没有错!投资有风险,挣不到钱谁也不怨。
可税收政策为什么要将投资者投资以前的积蓄和投资风险绑定,都拿来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买单呢?
税收政策在这方面能不能制定的再人性一些,让投资者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央鼓励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之中呢?
问题四、有无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既然扩围释法已经生效,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可避免。那么,有没有既能保证国家税款最小程度的流失,又能彻底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的万全之策呢?答案还是有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考虑这样的制定设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时,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投资上市公司的,由股票登记机关锁闭当事人20%比例的股份;二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由工商管理机关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锁闭当事人20%比例的股权。被锁闭的这20%的股份(股权)作为创业投资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将来专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
这样处理,既能保证国家税收最小程度的流失,又不耽误当事人的创业投资大业。
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锁闭的股份(股权)无法变现,或变现值极低--投资者创业梦想失败,国家自然也收不到该部分的相应税收。
这种制度设计下虽不能说是创业的风险由国家和当事人共但,但至少可实现消除税务机关顾虑,解除纳税人担忧的双赢局面。
这或许是财税部门支持中央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的,在税收制度设计上的,最较为妥当之策。
正是:
新政一出台,议论乱纷纷;小刀来瞎说,切莫太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