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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重组告吹不能归咎于税法

2015-04-14 文章来源:王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编者按: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称因税务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原定的重组方案调整或终止。但是知名税收专家王骏经过分析认为,现行税收政策为并购重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其重组告吹,税收因素并非主因,不能归咎于税法。
  4月1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对外发布公告称,因税务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原定的重组方案调整或终止。4月2日,国投中鲁再次发布公告,称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但是笔者经过分析相关公开资料,发现国投中鲁重组告吹不能归罪于税法。
  起初,上市公司国投中鲁拟以6.67元/股的价格,向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亚)股东发行不超过3.04亿股,以收购该公司100%股权。张惊涛为江苏环亚控股股东,持股55.87%,其妻子徐放持股5.68%。同时,国投中鲁拟将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价10.11亿元出售给国投中鲁的控股股东国投公司旗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国投协力发展公司。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国投中鲁的控股股东国投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国投中鲁1.16亿股,协议转让给国投协力发展公司。交易全部完成后,张惊涛、徐放将合计持有国投中鲁33.06%的股份,取代国投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国投中鲁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国投中鲁在公告中称,国投中鲁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本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江苏环亚61.55%的股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约 2.4 亿元。由于其资金来源尚未形成具体解决方案,可能导致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或终止,公司股票因此事项自2015年2月13日临时停牌。据悉,江苏环亚是一家医疗专业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提供医疗专业工程、医疗信息化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等专业一体化服务,同时从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到上述通知后,国投中鲁于2015年4月1日向张惊涛先生发送问询函,要求张惊涛立即向国投中鲁作出书面确定,确认其个人所得税税款资金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是否还存在影响本次重组的其他因素、是否需要调整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截至公告时,张惊涛尚未回复。加之此前国投中鲁多次催促张惊涛尽快完成交易未果,因此,国投中鲁根据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发布了上述公告。公告发布的第二天,即4月2日,国投中鲁收到交易对方张惊涛发来的《关于拟终止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函》,张惊涛拟与公司协商终止本次重组及相关协议。
  难道此次重组失败真的由于税收因素?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很显然,国投中鲁收购张惊涛夫妇所持有的江苏环亚股权的行为,对张惊涛夫妇而言,已经构成67号公告所称的股权转让情形。根据公开信息推测,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大约12亿元,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款约2.4亿元。
  其实,对于此次股权转让,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可以看做是张惊涛夫妇以所持有江苏环亚股权对上市公司国投中鲁进行投资,以换取国投中鲁定向增发的新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张惊涛夫妇由此产生的月12亿元股权转让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这12亿元的具体测算,可以依据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操作,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张惊涛夫妇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得以成功,同样依据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41号文件给了张惊涛夫妇很大的操作空间,也给了主管税务机关充分的执法弹性。41号文件允许纳税人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分期缴纳个税,而税法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按照5年均摊税款。税款的缴纳可能是直线法、也可能是其他合理的方法。也就是说,张惊涛夫妇确实拥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考虑到对于定向增发的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一般会要求36个月内不得转让,那么在锁定期内和锁定期后可以采用不同的完税策略。比如说,在锁定期,可以尽可能少缴税,在锁定期结束后,可以多缴税。如果减持股份,应将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缴纳税款。同时,还可以结合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现金分红的方式配套一部分资金给控股股东张惊涛夫妇用于完税。
  总之,笔者真的不相信这个重组是因为税收政策的原因而泡汤的。
  作者: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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