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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增资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41号文

2015-04-10 文章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在妖魔化41号文的人太多了,中国财税浪子坚决反对。我们需要仔细研读41号文,实战41号文,出文件是一回事,将来的实施和完善是另一回事,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不久前发布的财税【2015】41号文给个人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带来了递延纳税的机遇。但对于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增资的行为是否允许其自然人股东比照4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留存收益增资虽然没有涉及现金流,但股东也并没有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根据41号文第五条也就无法适用41号文的递延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留存收益增资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先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非货币资产,同时股东将非货币资产投入被投资企业,因此依据41号文第一条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允许适用41号文递延纳税待遇。
  王骏赞同第一种,因为41号文给予递延纳税待遇的对象是基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所得,而留存收益增资中需要照顾的是股息红利所得。这种情况下将来可能也会发文件予以递延,但靠41号文无法解决,与41号文无关。
  你呢?请选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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