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1号文"资产原值"的确认
在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在经济升级转型、上市公司产业并购重组风起云涌之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千呼万唤终于出台。41号文确定了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新政,业界意见并未有出现一边倒的情况,有些人拍手称快--重大利好,有些人骂声不绝--垃圾文件,有些人害怕的要死--以前年度的非货币性资产要补大笔税款……。本人认为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还是要征的,有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总比糊里糊涂好。既然41号文已经出台,并选在4月1日"愚人节"这天起施行,不管大家叫好、嚎啕、无奈,文件终归还是要执行的,在此本人提几条风险,望纳税人注意。
41号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没有对"资产原值"的概念予以界定,资产原值怎么确认呢?有合法凭据的如发票、法院判决书等,应按合法凭证确认财产原值。没有合法凭证的怎么办?尤其是N年前取得的资产,其凭据可能早已不见了,业界对此又有新的观点,有的人主张以评估价作为原值,有的认为以评估价作为原值毫无道理,有的人祭出了美国的规定"美国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不提供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依据,按零处理",莫衷一是。其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资产原值"已有明确规定,所以41号文没有再重复界定,是有道理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综上所述,财产原值的确认原则是:有合法凭据的按购进价及有关费用确认,没有有合法凭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纳税人自行评估价不能作为财产原值。
水平有限,望大家批评指正!
齐洪涛
草于2015年4月4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