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本文主要梳理甲供材料(设备)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但无论是主张扣除,还是主张不扣除,政策依据都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尚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界定。在这里,笔者就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作一个反向推定。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强调的是"重复计算"、"虚列"和"多列"。换句话讲,只要不是重复计算、没有虚列和多列,实际支付的甲供材料(设备),允许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甲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自产无偿提供、外购无偿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即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计入甲方的在建工程成本或开发成本;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即广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计入乙方的建筑安装成本。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自产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应按成本计算单和计提的增值税,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外购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凭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或开发成本。自产有偿、外购有偿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代购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转交的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
甲供材料计算土地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
原文发表:2012-01-22 中国税务报
问:"甲供材"的定义是什么?是签订总包合同由甲方代购材料交付施工方领用,还是分别约定,只和施工方签订劳务合同,由甲方负责购买材料交予施工方领用?施工方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甲方取得的主材发票是商业发票,施工方只就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甲方是否可以以商业发票和施工方提供的劳务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如果可以,材料发票少缴纳的一道营业税应该由哪一方缴纳?
答:参照《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0]36号)规定,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甲供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进行会计处理,工程承接方成本不包括"甲供材料"。若甲方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材料条件,工程承接方成本应包括代购材料。
首先,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货物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代购方按销售材料缴纳增值税。
其次,无论"甲供材料"或"甲代购材料"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再次,工程承接方领用代购材料或甲销材料可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甲供材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发自中国税网 2010-12-21
老师:你好!现就上次我问的甲供材料问题想再次请教,就是你给我的答复中有这么一句话: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直接列人开发成本,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请问这个建筑业的营业税是由开发商在发生地交呢,还是施工方交,如果是开发商交的话,开发商没有建筑资质,他不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施工方交材料并没有经过他们,他们不可能交,这种包工不包料的一定要交建安营业税吗?另外我问了我们主管税务,他们说如果材料这部份没有建安发票,土地清算时不许我们扣除,这有文件吗?
答复如下: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1、关于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即在签定工程合同内注明,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内(价外提供材料)。因此,乙方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乙方发票开具金额。对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应由甲方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房地产座落地)缴纳营业税。
2、关于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
(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可以视同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增值额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凭材料和设备费用的销售发票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