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重点关注:全国各地税局按总局要求不断加强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特别提醒关注税总公告2014年第38号带来的变化及相关风险

2015-03-31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税法智库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春节后的一个多月以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按照200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2009年1月8日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也单列第二章关联申报再次强调: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因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都要求同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各地税务机关对关联申报的管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一些通过单独发布通知、一些通过辅导或问题解答、一些通过提醒提示、一些通过培训、一些通过跟踪催报、一些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一些在年度汇算清缴通知中要求等等,具体参见附件链接。
  一、关注变化
  TPPERSON特别提醒关注的是:2008年12月5日总局发布《关于印发<</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该《通知》中将关联申报表修改为9张表,具体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同时对该9张表如何填制进行了说明;但是201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而38号文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也就是说2014年度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该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9张表。然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一直并没有意识到该改变并进行系统升级(当然我们希望是文件没有及时进行更新而已),如"北京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填报说明"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详见附件相关链接一和三)等,因此TPPERSON建议大家遇到当地税务机关该类情形的,应该再次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并善意提醒该关联申报表已经有改变。
  二、风险提醒
  自国税发[2008]114号施行6年来,在过去年度的征管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一些基层的税务机关也不重视对关联申报的管理。然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依法按要求履行关联申报,是税务机关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之一。虽然企业不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只是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2000-10000元处罚,这似乎有点不痛不痒,可能很多企业都不会把这样的处罚当回事,但是企业更应该考虑不按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1、增大处罚的风险。2号文第106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以核定征收。
  2、加大被调查的风险。2号文第12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不能申请APA的风险。2号文第48条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的企业不能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4、造成相关法律风险。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内资企业及外资企业未按2号文的规定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义务,使其进行IPO及重组业务时受阻。
  三、注意要点
  如何按规定时限、内容及方式有效进行关联申报,大家可以参考"广东国税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和范例"及"广州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填写要求及部分常见问题"(http://www.cntransferpricing.com/bbs/showtopic-363.aspx),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我们TP服务团队收集到的各地税务机关中发布的最好最详细最实用的关联申报填写说明和问题汇总。同时,特别提醒各个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关注以下要点:
  1、注意保持关联申报表与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关联交易情况的一致性,在年度审计时就应该将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金额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搞清楚,如果为企业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服务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对关联交易业务管理不熟悉的话,有疑问的务必咨询税务机关或寻求有经验的咨询顾问机构进行咨询;
  2、关联申报共有9张表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负有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的同时,也负有关联申报的义务,即使没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也应跟据实际情况填写9张表格;
  3、《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仅适用于居民企业;而表9即《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同时适用于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
  4、透视原则:对于界定关联方的八种情形,实施办法基本沿用了以前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进了间接控制情况,即采用25%的透视原则,将中间层算作100%,直接看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购销受控可以以50%为标准判断。实质控制,一般指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如家族控制等;
  5、"主要"的界定: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中的第六条(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和第七条(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提到的"主要"这一概念,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律按照50%的原则进行判断;
  6、如果企业被要求提前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报告表中的数据还未被审计,企业需要针对审计前后出现的数据差异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资料;
  7、关于企业资金池业务的填报: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七(融通资金表)时,可以平均额按短期融资填列,但在进行资本弱化分析时需要按照会计记录计算债资比例;需要特别提醒"资金池"问题是2015年总局反避税创新业务的重点;
  8、对于关联关系的披露度,如果企业和同一集团下其他子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可以不披露;
  9、企业在填写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表》和《劳务表》)时,所应披露的定价方法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方法,而非是转让定价测试方法。
  四、问题建议
  针对于目前关联申报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各地税务机关本身不重视,因为该申报并不能征收到税金,这样该9张表就算企业申报了也被一些税务机关放在一边了;二是企业也不重视,因为该9张表确实太复杂,很多人都不会填写,或者说税务机关也没有告诉企业需要申报。根据TPPERSON了解到的情况,从2011年初开始,税总就已经在着手开始进行2号文的修订并在2015年将修订完毕,同时TPPERSON所在的机构深圳思迈特财税咨询的TP服务团队成员也参与了2号文的修订工作,对该执行中存在的两大问题,我们也提出了以下修订建议:
  1、如果所有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个人)的企业确实都需要进行9张关联申报表的申报的话,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会比较麻烦,因此建议增加一套"简表",或者该表就应该简单,因为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是要准备同期资料的,这样在同期资料中对关联关系等等的披露是比较详细的;
  2、如果有一些企业有关联关系但是并不存在实际的关联交易或者纯粹是国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需要申报的话,可以规定豁免条款。
  相关链接
  一、北京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4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说明
  发布日期:2015-02-15 来源: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一、关联申报表注意要点(注:TPPERSON加)
  (一)《关联关系表(表一)》是申报必填的,因为每一个企业都至少有一个投资方或出资人,填报说明中列明的八种关联关系,企业肯定会有一种,所以该表不能为空。境外关联方名称为英文的,直接填写英文名称,不用翻译为中文。关联方为个人的,要求填写该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必录项则填写该个人的姓名。
  (二)如果申报企业属于某集团公司的成员,关联方众多,但是所属年度只与个别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则在表一中只填报集团总公司和与其有关联交易的企业。
  (三)凡是纳税人向境外(包括港、澳、台)投资的,都应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1.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多个企业的,按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别填列。
  2.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第三项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列明的内容填写。
  (四)凡是纳税人向境外(包括港、澳、台)支付款项的,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都应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二、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注意事项
  (一)各公司或企业在填写本套表时,请先填写封面,封面中有三个必填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和"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
  (二)"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系统锁死为"Y",表示纳税人必须填写附表1至附表7。如果没有具体业务发生,打开报表后点"补零"按钮。没有补上零的项,纳税人自己录入零然后点"保存"。
  (三)如果纳税人没有关联方,在填写附表一时,国家部分选择"156-中国",其他数据补零后保存报表。
  (四)如果纳税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情况,"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和"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这两项选择"N-否",纳税人不用打开附表8和附表9进行填写,即填写完附表1至附表7直接申报即可;如果这两项选择"N-否"且已经了填写附表8或附表9,点击工具条中的"删除"按钮把报表删除后再申报。
  如果纳税人存在对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情况,"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和"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这两项选择"Y-是",填写完整的附表1至附表9后申报。
  (五)在填报附表五时,应注意必须在两处"其他"栏下面的空格处填"0",否则无法保存。
  (六)此报告表必须按照顺序填写,附表二为汇总表,故应先按顺序填写完其他表格再行填制附表二。填写此表时应注意表格上方的三个对话框,应分别填写"否""是""否"。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二、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问题解答--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要在2015年6月1日前报送
  来源:北京国税局12366热线2015年2月份咨询热点问题3
  1、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报告表")?
  答: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要在2015年6月1日前报送。
  2、关联报告表中不涉及的附表是否可以不填?
  答:"封面"和"表一"为必填表。如果没有发生对境外的投资业务则"表八"、"表九"不要打开,否则打开后可能无法保存。
  其他表格如果没有发生相关业务,则打开后点击申报系统中的补零键即可。
  3、打开"表八"、"表九"补零填写后无法保存怎么办?
  答:请把已填的关联申报表删除(不要把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删了),重新填写"封面"、"表一"和发生相关业务的表,"表八"、"表九"不要打开,填完后可以保存。
  4、网上申报的企业,我公司没有发生无形资产业务,在填表五时全部补零但总有一行提示未通过怎么办?
  答:在表五"其他"栏下方空白处填写"其他"两字,在右边栏目中全部补零即可通过。
  5、网上申报企业填完报表后"上传"键还是灰色无法上传怎么办?
  答:检查表三至表七是否有应填的表没有填,或应补零的未补零,具体操作参照问题二如果补零后表五出现不能通过的提示请参照问题四解决;
  没有发生对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检查是否打开了表八、表九,如果打开了参照问题三处理;
  6、我单位是个人投资,没有关联方怎么填?我单位是事业单位,没有关联方怎么填?
  答:企业的投资方也属于关联方,应在"表一"中填写。若投资方是自然人,则应在表一的"关联方名称"中填自然人的姓名;在"纳税人识别号"中填身份证号;"国家(地区)"、"地址"中填身份证上的地址;"法定代表人"填无;"关联关系类型"中填入相应的关联代码(代码见填表说明)。
  事业单位的上级、下级单位是关联方。关联关系类型选A。关联方代码填上(下)级单位的代码,没有可以填"无"。
  7、打开关联申报系统,系统自动选择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项为Y,我公司没有关联单位怎么办?
  答:所有企业系统都默认选Y,不要改动,企业的投资方也属于关联方,投资者为个人的,投资者个人也是关联方。投资者为个人的具体填写办法参见问题六。
  8、表二中问是否准备同期资料,是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是否签订有成本分摊协议怎么填?
  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了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企业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除个别接到税务局通知的企业外,大多数企业选N)
  9、表一中关联关系类型怎么填?
  答:关联关系类型以A、B、C等字母代替,具体含意请下载关联往来报告表后,在填报说明中有详细说明或者参看网报系统中的填表说明。
  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
  2015年03月06日文章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业务概述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备注:以上两个应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份
  (二)资料
  无。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税大厅窗口人员当场办结。
  四、上海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下载
  2015.3.3来源:上海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开发并推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软件,供企业使用。请在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使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2015年版)。
  附件:
  1、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2015版).xls
  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使用说明.doc
  五、浙江宁波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提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附关联申报表
  时间:2015-03-10 09:58:29 来源:宁波日报作者:黄萍
  "以前总以为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万事大吉,幸好看到你们整编的关联申报须知事项,我们才意识到还要依法申报年度关联报告表。"农历新年刚过,已经有不少纳税人开始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提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须知事项进行整编,以供辖区内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关联申报的法律依据及企业范围
  根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无论申报年度是否发生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
  二、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期限、申报方式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关联申报表。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关联申报表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需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企业年度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共九张报告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要求填写的所有项目。
  四、纳税申报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是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选择重点。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做好2014年度关联申报,避免因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产生的涉税风险。
  浙江宁波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准备的通知
  来源: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2015-03-05
  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填报对象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3.政策解读
  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因此有些理解为只有发生关联业务才报,但目前要求是凡是查账征收的居民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填报。
  4.申报期限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关联报告表。
  二.同期资料准备
  1.法律依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2.报送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含本数)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报送期限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三.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联系方式
  86781104 黄萍
  六、山东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举办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培训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6日
  尊敬的纳税人:
  青岛市地税局将于3月13日上午9:20分在维也纳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地址:市南区澳门路9号),免费举办第55期"税收政策大讲堂-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培训",主要讲解关联申报政策依据、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相关问题、报表填报具体事项及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等。参加范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归地税管理的企业主讲人为市地税局国际处王中煜科长,时间约为2个小时,欢迎纳税人报名参加。为方便参与,请您务必登陆"青岛地税网站-公众参与-纳税人学校"注册报名,名额有限,额满为止。咨询电话:12366-2。
  温馨提示:因维也纳酒店车位有限,建议纳税人乘坐公交车前往或自行寻找车位。如因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注:培训时间虽已过,TPPERSON之所以推送给大家是想说明各地税务机关也在通过培训的方式来加强关联申报的管理)。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