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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看过来:向项目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可光明正大的抵税和填报

2015-03-19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填报说明:"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本纳税年度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另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注:按照政策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月或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总机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实务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不认",现在可以光明正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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