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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201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5-01-13 文章来源:陈志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公布财政部、国税总局起草的《税收征管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对比原税收征管法,此征求意见稿对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做了大幅修订。既有加强税收机关信息获取和税款征收权力条款,也多有增加纳税人权利保护程序性条款,并对自然人纳税做了完善性规定。可以说,从2015年起税收征、纳将深入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
具体解读如下:
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增加的权利
1、 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和全国人大授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执行,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决定,将以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实际决定征税法规执行的权力收缴。
2、 明确税务机关不得违法规定纳税人程序性义务,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从实体权利保护扩展到程序性权利保护。
3、 首次引入国外通行的纳税前预约裁定机制
解读: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对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申请税务机关预约裁定,纳税人按照此裁定缴税,出现少缴、未缴,免除缴纳责任,征、纳税行为更具有可预见性。税务法律专业服务不仅可以事后,更可以事前介入。
4、 明确了纳税人报送的电子凭证效力
纳税人可以使用使用征管机关认可的电子凭证作为纳税依据、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明确了非过错少缴税款,纳税人不承担利息
6、 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修正申报
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报。如修正申报在申报期内,无需承担责任,如修正申报在申报期届满后,税务检查之前,则承担不超过应纳税款20%以下罚款;
7、 纳税人补缴税款巨大的,可以在一年内分期补缴税款
8、 明确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保障纳税人获得完税凭证权利。
9、改变了以往纳税人对涉及税收决定,必须先纳税后复议机制,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异常少,意见稿规定复议无需先纳税、复议不加重纳税人义务,但也有不彻底性,税务行政诉讼需先纳税或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增加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提出全国范围内为单位、组织、自然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加强税收监管,特别是完善自然人纳税监管。如:
1)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纳税;
2)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3)自然人纳税人获得所得应当保留付款方提供的支付凭证,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支付凭证;
4)明确了一年内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支付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5)自然人纳税人单次获得所得超过5万元的,支付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2、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申报法定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申报纳税金额正确性的法定义务。即纳税金额自行计算自行承担正确的法律责任。必然产生纳税人需要范围广泛的报税专业法律服务。
3、新增了税务机关对纳税金额确认权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获取信息对纳税金额予以确认。同时限制了税务机关滥用此权力,配套规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申报后超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申报金额为确认金额。前述确认期一般不超过5年。
4、缩小了税收滞纳金使用范围,对少缴税款适用税收利息,减少了纳税人负担。
如:以往税收机关确认税收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加收税收滞纳金(标准:0.5%/日),现取消滞纳金改为税收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确定),大幅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收滞纳金(每日0.5%)仅适用税务机关告知《税收确定书》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自行纳税,被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情形。
5、规范网络交易纳税征管,统一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的税负公平性。如:
1)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
2)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6、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多的税收保障措施:
1)有权限制未缴清税款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2)有权对纳税人不动产设定优先受偿权,并通知产权登记部门予以登记。此优先受偿权一般仅滞后与担保物权;
3)不动产或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时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与该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税收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登记。
4)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改变了《公司法》规定由非破产清算由股东自行组织,《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中介机关实施。
5)对纳税人死亡或注销后纳税义务承担首次做了规定,保障税款入库。如:未缴清税款的纳税人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被继承的,以受赠人或者继承人为缴纳税款的责任人,但以其所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为限;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无法追征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支配或者获取纳税人财产的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清算组、总公司以及其他关系人追征。
7、重新分配了税收行政或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改变以往行政诉讼均有行政机关举证的模式。
规定了非纳税人的信息提供和协助义务,加强税收监管
1、有权要求金融机够及时报告纳税人汇款、取款信息
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有权要求政府和其他单位房提供纳税人多方面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收入、财产、支出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持有人、纳税人财产保管人不配合的处罚权
对信息、财产持有人未按照征管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义务的可予以处罚。
结论:税收征管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是我国税收法律领域一重大进步,首次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并明确了多项多纳税人的保护措施。当然也有不足,如必须先纳税或担保才能行政诉讼、以及涉及与《公司法》、《破产法》的衔接尚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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