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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2014-11-12 文章来源: 宋长贵博客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按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关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按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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