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得一文,尽管是营业税的事,感觉甚妙,是理念的确认,这不就是让税务哥哥确认一下俺不是税务的小妖,而是大圣,做的是神圣的事。
且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医院经营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9]122号)收悉。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设备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司以CT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CT机室对外从事医疗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俺们了解,合作经营分成的方式,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对合作开发房地产,没有成立法人公司的处理认可规范,但是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处理,没标准!
该文件首先说明的是这个设备给医院做诊断业务取得的收入,不是借款利息之类,也不是出租之类,就是投资,所以跟营业税无关。
第三只眼的分析
如果现在有争议,则可能如下问题,投出的设备,是不是无偿捐给医院使用的,因为设备在医院里,医院用于自己的经营,如果认定为投资,则不是捐赠,是两个人一块去为客户提供服务,收益是共享的,因此这个设备的成本还是可以扣除的,至于是通过折旧还是通过未来收回设备再处置,转卖给医院,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投资的计税成本,理论上可以考虑折旧处理的,与生产经营有关关系的。
那这个设备的维修费,如果公司支出的费用,还让不让扣除,如果是投资的合作条件,还是应允许税前扣除的,当然有人可能说发生的费用是投资成本,这个其实不好这样思考,因为这是维持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当于自有设备的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处理规则。
所以以一定的条件,出钱、出费用、出设备来合作,虽不成立法人公司,仍是投资行为,这在所得税的操作实践中,应遵照这一规则,并不是简单的是两个单位之间的交易,象某公司请某个税务大师培训,为其承担的交通费、中午在餐厅安排其用的工作餐、用了公司的纸张等等,有人非要坚持是为培训师承担的费用,陷入一个黑洞当中,将合作的事项非要解释成交易,这还是要看情形的,就算我多给培训费行不,结果一样,但思维一变,就让你少扣一块,这才是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