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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中俄税收协定对比分析

2014-11-03 文章来源: 张旭俊 信息提供:思迈特国际税务服务部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13日,在中俄两国总理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俄罗斯财政部部长安东?西卢阿诺夫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新协定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双方经济发展。
  新协定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了跨境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进行了多处重大修修改,如将关联企业单独列为条文,同时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都新增了反协定滥用条款,这些修订的内容反映了国际税收法理的最新进展,体现了两国主管税务当局之间加强征管合作、共同防范逃避税的意愿,也符合二十国集团(G20)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国际税收治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总体精神。
  一、股息限制税率调整为5%
  近年来,中国对俄投资逐步深入和加强,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投资者合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问题将日益重要。新协定将股息限制税率定为5%的优惠利率,这对中国对俄投资有着积极的意义,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有利于投资的规范化,促进中俄贸易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但是,新协定同时增加了对受益所有人持有利益比例要求。限制了受益所有人持有比例(25%)和持股金额至少达8万欧元的情况下,来源国按5%征税。应当注意的是,适用5%限制税率的仅限于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公司,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同时,在给予优惠税率的同时,为防止滥用,防止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该条同时增加一款限制规定,不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即: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二、利息免税范围扩大
  新协定扩大了利息的免税范围,除原有借款主体之间的利息免税之外,对于由缔约国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完全由政府拥有的国有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给予免税。这符合中俄双方的实际情况,中俄两国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新协定无疑会为两国的国有企业参与中俄投资和贸易带来良好的商机。同样,该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条反规避条款,即:如果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的产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三、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不超过6%
  原协定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为不超过10%,新协定规定为不超过6%。同样,该条也增加了第7款,即: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的产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同时新协定删除了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不再包括在特许使用费范围之内。
  四、财产收益明确了具体比例
  原协定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新协定明确了具体比例,即: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原协定的第5款被取消,即: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变动
  关于股息所得的抵扣,新协定提高了收取股息公司在支付股息公司的股权比例,从10%提高到20%,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其他根据两国国内法及新情况的变化进行的一些更新、修订或增加的内容详见附件:中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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