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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014-09-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关于收派服务销售额及同城范围确定问题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发生在同城内的上述服务,属于收派服务范围。
  纳税人不在同城范围内从事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的,如其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同城内提供上述收派服务的,不再区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就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城范围原则上按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及承租方发票开具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如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零",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零"。承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是否确认应税销售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四、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凭证是否作为扣除价款有效凭证问题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可以作为扣除价款的有效凭证。
  五、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的经济咨询收入征税问题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财务顾问等经济咨询收入,按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准确划分租赁收入和经济咨询收入的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广电公司在提供有线电视收视服务费的同时提供机顶盒业务如何征税问题
  广电公司在提供有限电视收视服务费的同时提供机顶盒业务,如果机顶盒属于广电公司出租给用户使用的,不征税增值税;如对机顶盒收取销售价款的,按应税货物征税增值税。
  七、关于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时限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八、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税率为6%的海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税率为6%的海运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关于纳税人间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否适用免税规定问题
  纳税人间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暂免增值税。
  十、关于间接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从事上述业务的代理服务,即简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属于免征收增值税范围。
  (河北老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本条内容应该已作废。)
  十一、关于未取得营运证的运输车辆,在矿区内从事倒运矿石的行为,代开装卸搬运服务费问题。
  如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对其在矿区从事装卸搬运服务行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北老桥注:这个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各司其职。税务就管收税,与其是否非法营运无关)
  十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销售免税货物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应准确划分购进免税货物和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划分不清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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