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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明确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不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2014-07-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4年7月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这一问答特别明确了异地培训差旅费的列支口径。
  3. 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需要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SPAN>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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