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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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
1、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来说,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1.5%或者2.5%比例进行计提。计提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实际使用。财务上必须计提,相当于起着从利润中预留一块的作用。如果不计提,劳动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现在国务院还说了,你要是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我就对你进行统筹。不过统筹是不是符合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有待商榷。
2、从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不是采取计提多少扣除多少。只有实际发生支出我才允许你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可以提高到8%、甚至是100%,因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说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以有例外。
现在问题来了,会计上你提了,但你不使用,我不让你税前扣除。你实际使用超标了,我当年也不让你扣除,这个好理解。现在有个公司财务上可能是按照1.5%计提的,但实际上使用的时候是按照2.5%的标准来使用的,比如当年工资基数是1000万,教育经费计提了15万,实际使用了25万,这个时候财务上要不要在当年补提?如果不补提,实际使用大于列支成本费用的部分可否纳税调减?大家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