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 043号 现行有效税务部门规章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公共微信taxlangzi】这一规章对个体户在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开办费的起止期限给出了界定,其余申请营业执照之日(并非营业执照签发日),截止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比如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这一规定说明筹建期是普遍适用的,不是仅仅适用于营业执照注明了筹建期的企业。对于开办费的内容是采取排除法,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均可作为开办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