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在我国是一个相对新生事物,因此其具体税收政策一直也没有得到明确。
继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个别地方税务机关明确了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后,日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也通过发布《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17日渝地税发〔2014〕70号)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
重庆的这份通知在其第十条就"保理业务"做出如下规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单位从事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即包括原价收回应收账款与折价购入应收账款的差额)。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公共微信taxlangzi)认为,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允许保理公司取得的保理利息收入实行差额征税。
比如,重庆两江新区某保理公司从某工商企业处折价购入应收账款,该工商企业原销售合同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00万元,基于融资目的,工商企业将这笔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的价格仅为440万元。保理公司经过努力,最终收回应收账款490万元,则保理公司取得的保理利息收入是490-440=50万元。如果该保理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是30万元,则其计税营业额为50-30=20万元。
在利息上给予保理公司差额征税待遇,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是没有规定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财政、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得到任何明确。严格地说,重庆这一政策的给出并无上位法的充分授权,但在现行框架下不失为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重大税收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