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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操作基本知识及风险规避

2014-04-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正确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多少退多少)。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7%、16%、15%、13%、11%、9%、6%、5%等,退税率的正确确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不是被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
  海关监管差异较大,修理飞机报关单上品名为飞机;修理船报关单上品名为耗用的原材料等情况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6125种)、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例:某公司要出口39号文中附件6列明原材料到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该材料是用于保税港区内企业-某物流企业建造仓库使用。考虑一下是否可以按适用税率退税。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财税[2012]39号附件3(3个15%,其他12个17%)。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把握了出口退税的含义,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都可办理退税哪?
  二、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出口企业出口的所有货物是不是都可以退税
  三、如何把握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1、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已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2、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如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属出口货物范围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无需提供商务部批准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对外承包合同)、境外投资(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无保税区)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17类)、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上海日上免税店)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海南、珠海、深圳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32个)和中标机电产品(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2。
  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是我们实际工作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⑥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15类)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77个)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3。
  提供销售合同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①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③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原政策仅限于出口加工区)
  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财税[2012]24号公告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②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①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③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5、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国家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出口的货物,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退税。
  国家逐步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以实现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6、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按税收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未申报的货物不能办理退税
  针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的方法的适用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哪?
  四、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免、退"税
  "免、抵、退"税
  "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退"税(商品流通企业)
  "免"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来料加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选择哪些贸易方式出口对企业更有利?
  五、出口贸易方式的确定
  1、一般贸易
  2、进料加工
  3、来料加工
  4、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确定的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明的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即现行政策在国内环节销售免征增值税且购进后不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三)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四)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2号公告: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五)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六)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七)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对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①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②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③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
  八、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的风险规避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取消了逾期认定的处罚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合同;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2、变更海关代码
  3、变更纳税人类别
  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跨区迁移
  5、变更企业类型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2013年65号公告: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有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退税款 元,免抵税款 元尚未结清。我公司注销后由公司承继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请将审批后的应退税款退付至该公司帐户(开户银行: 账号:)。如发现有多退税款需追回的,由该公司负责按规定缴纳。
  (四)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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