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出口企业退(免)税会计核算要点及操作实例

2014-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账务处理要点:
  外销收入的确认
  免抵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核算要点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要点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要点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会计核算要点
  退运货物会计核算要点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会计核算要点
  二、外贸企业应退税帐务处理要点
  (一)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账务处理要点:
  (二)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账务处理要点:
  一、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核算主要内容: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1、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国税发[2002]11号
  财税 [2012]39号
  (2)CFR:成本加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帐务处理的两种方式
  2、入帐时间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2013年61号公告
  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3、支付国外费用(CIF价计销售)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报关费、包干费等费用),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是否抵扣进项。
  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出口方在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将佣金另行支付国外,支付佣金后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4、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的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事先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时
  收汇结算时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处理
  5、销售帐簿的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征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注意:
  ①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
  ②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
  ③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
  ④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冲减的详细情况。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会计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核算
  进项税额
  1、国内采购货物
  2、企业接受投资、捐赠转入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
  4、企业进口货物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减免税款
  已交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核算内容
  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消费。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投资。
  4、随同产品一同出售的包装物,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
  5、销货退回
  6、以物易物
  出口退税
  核算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退税额、免抵额
  进项税额转出
  1、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损失
  2、购入的货物改变用途(暂行条例第十条)
  3、免税货物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出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内容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业务核算要点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中 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中 计算的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中 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时
  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四)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要点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信息齐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实例
  2013年12号公告: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产品核算
  非列明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产品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要点
  1、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入库时:
  2、来料加工货物出口销售时
  3、收回出口销售收入款项时
  4、来料加工货物耗用进项税额的核算
  5、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产品核算要点
  1、(7条)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实例
  [2012]39号:2011年1月1日后的业务次年4月30日前单证不齐按免税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按计算公式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影响到当月的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1、一般纳税人业务核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不再区分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核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七)退运货物相关的业务核算要点
  2013年12号公告: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本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度发生退运时
  (1)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按出口时汇率)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2)根据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红字)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发生退运时
  (1)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调整已结转的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借方)
  根据2013年12号公告:按原申报时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账处理如下(不再做补税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转出)(红字)
  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八)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核算关注点
  发出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报关出口后:
  借: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支付代理费
  借:主营业务费用
  贷: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二、外贸企业退税帐务处理要点
  (一)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账务处理要点:
  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自营出口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代理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账务处理要点:
  (一)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账务处理要点
  1、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设置:
  库存商品-出口
  库存商品-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设置:
  (1)每一品种出口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运费可否抵扣)
  (2)内销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明细账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自营出口销售业务核算的要点
  自营出口会计科目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核查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收入额与报关单上、核销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应收帐款"
  "发出商品"
  自营出口会计核算:
  (1)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作销售收入处理
  (2)按购进货物价格乘征退税率之差
  (3)按购进货物价格乘退税率(出口相关单证已经齐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商品托运出口(重点审核购进数量、名称与出口数量名称是否相符)
  ⑴出库待运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⑵出口交单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FOB价)
  ⑶结转销售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商品类别
  贷:发出商品
  ⑷出口收汇时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支付国外费用
  ⑴国外运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⑵国外保险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⑶国外佣金
  A.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
  净额作"主营业务收入"
  B.暗佣。
  出口销售退回
  ⑴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红字
  或贷:应付帐款 (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红字登记该帐户借方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⑵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
  ⑶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
  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012年24号公告 第十条(六)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
  (进项转出)(红字)
  (2)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
  (出口退税)(红字)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
  (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
  (进项转出)
  3、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核算关注点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12]39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①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贷:应付帐款-XX外商
  ②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XX外商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电汇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③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无需核算税金。在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营业费用即可。
  ④进口材料入库,凭仓储协议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口
  贷: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2)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方式 的核算
  A、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贷:原材料-进口
  B、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
  贷:银行存款
  C、加工出成品入库的核算:
  借:库存商品- 出口
  贷:委托加工物资
  D、成品出口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E、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
  -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
  -出口退税
  3、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核算关注点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1)发出材料时
  (只核算数量)
  (2)办理出口托运时与自营出口一样。
  (3)实际出口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加工费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办理及核销
  (4)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发生加工费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
  (或贷:银行存款)
  (5)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5、代理出口业务相关核算关注点
  (1)收到代管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代销商品款
  (2)代办出口托运
  借: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3)代办出口交单
  借:应收帐款-有证出口-国外客户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库金额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4)出口收汇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帐款-国外客户
  (5)代付国外费用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代付国外费用)
  贷:银行存款
  (6)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7)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费收入
  (二)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的核算关注点
  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的核算关注点
  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借方)
  外贸公司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时的的核算关注点
  出口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借方)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税消费品因质量问题发生退关时,应补缴已退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原文件是产品)的货物。
  2013年65号公告: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24号公告规定: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4、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74家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针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范围作为注册税务师在日常代理过程中要关注哪些方面问题哪?
  (1)对企业出口增长变化幅度分析。关注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比往年增长特别大的企业。
  总体下降,但个别产品出口增长幅度过大。
  (2)关注是否有报关出口敏感货物(服装、电子产品等)而且金额较大的企业。
  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关注出口的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名的电子产品等。
  采用手段
  (1)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
  (2)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
  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3)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
  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多个账户汇入
  3、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能力 (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异地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出口)
  ①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断该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②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
  ③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家以委托加工生产涤纶地毯的外贸企业,涤纶地毯主要原料有涤纶丝、海绵、无纺布等。
  一张报关出口马来西亚373包涤纶地毯净重12500公斤,68416.25平方米。
  根据企业提供的购进的原材料及耗材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耗用涤纶丝16993.2公斤,海绵8372.2公斤,无纺布1563.8公斤
  出口产品扣除海绵、无纺布重量,净重2564.2公斤(企业申报的手续中海绵、无纺布无损耗),扣除海绵、无纺布,涤纶丝投入产出比2564/16993.2=15% (相当低)
  ④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⑤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
  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⑥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
  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⑦进项材料核查
  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
  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按照工艺流程分析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是属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
  某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为CRT彩电(商品代码8528721100,退税率17%)
  购买电脑配件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用"ACEITV193WLb" 、"ACEITV223Webd"等型号替代货物具体名称,用"电子元件"替代CPU等,用"主板"替代电脑主板等。
  虚构生产过程,通过买单骗取出口退税
  (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方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确定?
  申报计算时应关注几点
  ①审核销售明细帐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金额(与外销合同相对照)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关退货等现象。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是否以出口日期为准)。
  目前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收汇核销之日确认销售;(2)以取得报关单日确认销售;(3)以收到口岸电子信息日确认销售;(4)以"三单"(即报关单、核销单、自营出口发票)齐全后确认销售。
  注意销售收入确认后不予免征抵扣税额的计算
  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13年61号公告: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61号公告: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②审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帐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佣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还是将其记入销售费用,明细帐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外销收入是否一致。
  国内运费审核:外销产品运费与装运货物体积是否配比
  国税发[2002]11号: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2012】39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③核查外贸企业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收入额与报关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④出口货物记帐汇率的核查
  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
  ⑤"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的核查
  一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
  三是核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明佣还是暗佣)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4号公告: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
  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进料加工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数据如何取得哪?
  2013年12号公告明确进料加工业务统一采用"实耗法"计算
  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确定计划分配率至关重要
  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最早启用纸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②次年计划分配率按照企业上年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海关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中最早启用手册的(备案计划进口总值÷备案出口总值)。
  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次年的计划分配率按照上年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综合实际分配率=上年度已核销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上年度已核销复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
  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
  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凭证、资料的审核
  1、资料的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
  2、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审核
  (1)关注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是否完整,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报表。
  (2)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核查其表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附表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指标合计数是否一致。
  3、退(免)税凭证的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核对报关单信息。
  报关口岸情况分析。关注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次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又比较集中的出口企业。(舍近求远)
  ②审核其贸易性质栏是否填明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一般贸易申报。核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或保税区仓库等不离境货物申报退税。
  ③审核报关单的运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报关的价格与价值有无明显的背离现象。
  ④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检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⑤有无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或将高退税率货物申报为低退税率货物的核查,出口货物与出口国的销售季节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
  当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云南大理地区脱水蔬菜
  2012年2月海关调整蔬菜产品代码库的出口退税率,原海关商品编码"07129099902"未调整前"征17%、退15%",调整后执行"征13%退5%"。
  后来经过及时与海关沟通将该类脱水蔬菜列入20大项以"2005"或"2006"开头的商品代码中, "征17%、退15%"
  (2)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30号公告: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特殊情况视同收汇)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收汇额+视同收汇额)/出口额
  4、对退运退货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13年12号公告: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外贸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免退税基本政策把握的关键点
  1.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比生产企业多了一个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不得将国内购进原材料进行委托加工(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必须以作价加工方式收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算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2)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三)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具体操作中的审核关注要点
  代理出口的概念:不垫付资金、实购实销、不承担风险、货物所有权归委托方(客户、货源均是委托方的)
  ①真代理两种形式:贸贸代理、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其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信息转化:报关单信息一旦开出代理出口证明即转化为代理证明信息,该报关单不得再用于办理退税,大连2102,北京210上传总局,清分到各地。
  ②真自营假代理:有些企业出口征税产品或单证不齐申报采用此种方法
  比如:温州人在大连成立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号是经营者身份证号,为其开具代理证明。总局信息会清分到温州。
  根源解决:要求委托方必须办理退税认定,代理证明识别机制不按识别号,应按退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分。
  ③假自营真代理:政策规定此种情况不退税
  实际工作中好多企业按下列方法操作:
  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退税,受托方完全按自营出口作帐处理。利润正好是手续费收入1%
  计算公式:计税依据=收汇额-(手续费+费用)/(1+征退税率差)
  手续费不用交营业税
  根据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7的规定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所谓的四自三不见
  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审核企业会发现:没有前期预付款,外商结汇后的当天或次日全额向工厂转付,并且是货款的大部分,剩余的款项在退税款退付后才进行支付
  另外关注外销合同签订情况
  1、假自营真代理的风险规避
  ①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签订人),以及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重点核查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与中外运公司交流,它有一个网络平台-国际航运网站,查询船务公司开的提单,证明发票上的货物进了哪条船?
  ②核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等会计科目,并与相关表单核对,看账、证、表是否一致。
  在账面中没有任何关于对供货商实地考察、验货等任何费用,包括差旅费;
  ③核查账簿凭证内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利润的单据,是否存在将等额或近似退税款的金额以其他名义转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④核查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是否一致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A、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B、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⑤换汇成本分析。
  换汇成本=[进货计税金额(RMB)*(1+征退税率差)] / 出口金额(USD)
  对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FOB价报成CIF,出口样品少收款,由海运改空运,支付高昂的空运费)
  2、退税凭证的审核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外贸企业)
  ①核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
  ②核查某一时期存货余额是否大幅超过当年或往年可比余额;某一时期大宗货物采购超过合理水平,或者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剧增。
  如:取得的原材料发票为梭织面料,出口货物为针织服装,且原料采购过程中无物流反映,原料与出口产品的属性不符
  ③核查票面记载的货物单价,看是否存在明显虚高的情况。
  ④核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其记账凭证,并逐笔核查外购货物有无验收入库记录、货物运输记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货物数量、名称、单价等与进销存月报表以及仓库实物账是否一致,并到仓库、货物堆放地进行实地盘点和勘查。
  ⑤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金流动情况。关注银行承兑汇票
  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与货款支付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核对货款支付情况,对于通过银行结算的,核查支票等单据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对于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重点核查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总账账面数、会计报表填列数进行对比,将提取现金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从中寻找疑点,找到突破口。
  国税发[1995]192号
  ⑥结合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及发出等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就可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实供货企业生产能力、销售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一步证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
  ⑦核查外贸企业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要检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对通过增加商品扩展码的方法改变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要检查计量单位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②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必要时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3)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注意审核出口业务的购货渠道、付款方向和出口退税款的资金流向等情况。下列情况属资金流向异常
  ①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②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③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4)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
  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先出口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款)。
  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3、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审核
  (1)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报关单》上是否注明"来料加工贸易"字样。
  (2)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将海关列为进料加工监管的货物混入来料加工贸易中,开出了免税证明。
  (3)耗用的外购国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操作基本知识及风险规避
  一、正确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征多少退多少)。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7%、16%、15%、13%、11%、9%、6%、5%等,退税率的正确确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不是被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
  海关监管差异较大,修理飞机报关单上品名为飞机;修理船报关单上品名为耗用的原材料等情况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6125种)、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例:某公司要出口39号文中附件6列明原材料到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该材料是用于保税港区内企业-某物流企业建造仓库使用。考虑一下是否可以按适用税率退税。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财税[2012]39号附件3(3个15%,其他12个17%)。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把握了出口退税的含义,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都可办理退税哪?
  二、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出口企业出口的所有货物是不是都可以退税
  三、如何把握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1、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已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2、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如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属出口货物范围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无需提供商务部批准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对外承包(对外承包合同)、境外投资(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无保税区)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17类)、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上海日上免税店)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海南、珠海、深圳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32个)和中标机电产品(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2。
  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税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是我们实际工作中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⑥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15类)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77个)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3。
  提供销售合同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①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③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原政策仅限于出口加工区)
  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财税[2012]24号公告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②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①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③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5、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国家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出口的货物,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退税。
  国家逐步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以实现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
  6、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是按税收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未申报的货物不能办理退税
  针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的方法的适用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哪?
  四、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免、退"税
  "免、抵、退"税
  "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等)
  2、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退"税(商品流通企业)
  "免"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来料加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选择哪些贸易方式出口对企业更有利?
  五、出口贸易方式的确定
  1、一般贸易
  2、进料加工
  3、来料加工
  4、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确定的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明的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即现行政策在国内环节销售免征增值税且购进后不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三)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四)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2号公告: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五)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六)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七)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24号公告: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对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①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②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③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
  八、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的风险规避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取消了逾期认定的处罚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合同;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类型
  2、变更海关代码
  3、变更纳税人类别
  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跨区迁移
  5、变更企业类型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贸易型变更为生产型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3年12号公告: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2013年65号公告: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有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退税款 元,免抵税款 元尚未结清。我公司注销后由公司承继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请将审批后的应退税款退付至该公司帐户(开户银行: 账号:)。如发现有多退税款需追回的,由该公司负责按规定缴纳。
  (四)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