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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个税标准(北京版)

2014-02-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1月21日  京地税个【1998】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标 
  规定文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京财行(95)1399号

 
【中翰财税浪子王骏提示】上述执行标准所依据的京财行(95)1399号实际上已经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京财行【2007】932号)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止。
    京财行【2007】932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五条规定,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因此,实际执行中,不少企业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出差补助标准对出差员工进行补助,并据此确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此举已经得到不少税务部门的认可。
    京财行【2007】932号实际上是根据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制定的。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SPAN>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已经宣布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据此推断京财行【2007】932号也很快会做出修改,据此相应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标准也会相应调整。
    另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中方员工出差补助及辅助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9年2月26日京地税个【1999】126号)依然有效。该文件规定,对于中方员工的出差费用补助实行经费全额包干的单位(出差经费包干含餐费、电话费、出租车费、洗衣费、交际费等),员工个人取得的出差包干经费补助,可暂按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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