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国税局通报了2013年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情况,并对案件手段和犯罪特点加以剖析,总结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的手段和特点。
2013年,广西国税局与公安机关合作,查办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包括来宾"7·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钦州市灵山县朗生药业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玉林市容县"7·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桂林市"10·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宁市系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防城港鲁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等案件。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上述案件,共对5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其中,逮捕27人,刑拘25人,取保候审7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4万份,金额24.9亿元,税额4.23亿元,价税合计29.13亿元。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92万份,金额7.51亿元,税额0.98亿元。
广西国税局分析,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四种手段:
一是"借壳"虚开。例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然后通过异地关联企业"配货、配票、配资金",操作虚假"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广西国税局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具有较大欺骗性。
二是团伙作案,具有较强专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和中间人等配合作案,呈现团伙作案的特征。通常,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税负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行业税负率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犯罪嫌疑人团伙针对这一管理特点,人为调控税负率,使其保持在预警值之上,以逃避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同时,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往往是"顶额"开具收购发票,如千元版收购发票开具的金额通常达到9500元以上。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均不按规定设立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明细账,以掩盖其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品种、规格与其生产、销售货物不匹配的问题,同时采购配置简单加工设备和少量原材料、包装物作为道具,以应对税收管理员的核查。
三是跨区域作案,具有较大流动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速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或者收购已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等手段,控制多家公司,大量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牟利。虚开行为通常持续一年左右。当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察觉,将要对其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犯罪嫌疑人会立即注销公司,换个地方又以同样手法重新注册开办新公司,继续作案。
四是涉案企业多为"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关联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发财的机会。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大多是从外省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涉案企业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有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有的是近亲属或家族关系,或者同乡好友,他们互相勾结,合谋作案,非法牟利,案发后容易串供形成攻守同盟。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点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二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