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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写手:为什么黄光裕没有因税获罪?(2)

2014-01-27 文章来源:刘晓伟税务工作室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五、"茴"字有好几种写法。滞留票的形成也有十几种原因
  一、滞留票概念
  滞留票分抵扣联滞留票和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两种。抵扣联滞留票反映抵扣联已进入稽核系统,而存根联未进入稽核系统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进入稽核系统,而抵扣联未进入稽核系统的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数据与认证系统发票抵扣联之间的比对,不能够完全一一对应,在稽核系统中长期滞留着大量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这样就形成了存根联滞留发票。深入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的成因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范不法纳税人利用滞留票平衡税负,掩盖搞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抄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异常信息。滞留票问题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其发生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商业零售业。
  二、存根联滞留票的形成原因分析
  存根联滞留发票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大量的实践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09年以前所写)
  一是按照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六种情况下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如常见的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认证系统进行认证,形成了滞留票。
  二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将抵扣联、存根联退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同时开具了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销货方已报税,抵扣联已退回销货方,也形成滞留票。
  三是纳税人主动放弃进项税发票抵扣权。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产品(商品)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极易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另外,如果将购进货物进项会计核算,销售不记账,账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为税务人员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企业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战术,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均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薄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从账簿上,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准确,没有异常,但实际上全部进行了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的。
  四是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电脑发票时,未对发票号码、购方税号、金额、税额等票面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发票错号开具或开具有误发票;当月作废发票未在微机上进行作废处理;未按规定开具负数发票,发票打印不清或错位;对销售对象划分不清,致使不应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开具了专用发票,如将发票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
  五是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抄税过程由于误操作造成数据丢失或不应列入采集范围的普通发票采集到报税系统中,造成报税系统信息接收不全或接收到错误信息。
  六是购货企业未将本单位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告知销方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按规定的时间拿到税务机关认证,特别是不具备抵扣条件的抵扣联认证不及时或不送交税务机关认证。因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红字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
  七是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认证系统、报税系统中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不全,部分信息采集有误,企业发生变更、注销等事项时未在三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或修改不同步。
  八是在认证报税过程中,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采集数据有误或漏采集。如将非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了认证,或将非防伪税控发票进行了认证,报税接收数据未和企业实际用票情况进行认真核对。
  九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造成抵扣联超过90日(180日)认证期限未认证。未认证,也未抵扣,已作费用入帐。
  十是纳税人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专用发票等情况,也会形成滞留票。
  除以上原因外,还有不是该单位购进的货物,是别人冒用该单位的名称进的货物,所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抵扣。
  十一、购货方由于无力支付货款,销货方将货物发出并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货方不能及时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因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票。
  十二、购货方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以购货方企业名义购进货物,未经告知购货方企业私自将货物销售。
  事实上,大部分稽核系统滞留的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有问题的,相当多存根联滞留发票的背后都与账外经营有关。在目前防伪税控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协查系统高效运行的情况下,与通过"假票抵扣"、"真票虚开"多抵扣税款的偷税手段相比,主动放弃进项发票抵扣权的新的偷税方式,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四、敬爱的"夏草"版主分析了"滞留票"的一个可能产生原因
  视野社区"夏草"版主也分析了"滞留票"可能产生的一个原因,我认为也有道理:
  最近范德钧举报四川长虹在跳点销售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使笔者对国美、苏宁的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问题再次产生疑问。据范德钧举报,四川长虹将彩电以低于合同价卖出零售商,这些零售商以现金结算,之后四川长虹的销售人员用货款找第三方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有6个月(甚至可以延长至12个月)承兑期,故名义金额低于实际结算金额,第三方实际与四川长虹之间形成票据融资关系,但四川长虹将融资当买卖,将第三方(融资方)作为买受方,将增值税发票开给第三方,而实际的买受方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就找第三方代开),这样长虹将普通的彩电买卖分解成两部分:一是出售彩电收到货款,二是用货款去换取银行承兑汇票,实际是票据贴现。由于实际销售价格与名义合同金额有比较大的价差,故称跳点销售。
  范德均于1997年9月30日至1999年4月任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组织和指使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以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的名义提货,冲帐"跳点销售"长虹公司的彩电12102台,收回货款计28305000元,并将其办成收款人为浙江金信公司的银行汇票39张,范德均从湖南管委会会计处先后三次领走银行汇票39张去浙江金信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后,谎称用39张银行汇票计28305000元买回浙江金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2900万元,并指令湖南管委会财务人员按此制表冲帐。范德均实际付浙江金信公司银行汇票36张计27986000元,余下的三张银行汇票计319000元被范德均解汇后转入其个人股票资金帐户。
  实际上,由于这种事情在四川长虹内部相当普遍,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只是范德钧一人,还有多人因贪污跳点销售的价差被四川长虹送到监狱。
  现在的问题是,第三方出于融资目的与四川长虹签订虚假的彩电买卖合同,将融资(票据贴现)作为买卖,这样四川长虹就必须开增值税发票给第三方,这就是范德钧一再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核心问题,这些第三方并没有买彩电,但取得数额巨大的进项税项抵扣,这样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可实际上,这些第三方也不需要这么多的进项税额发票,因为它本身根本没有这么大的销项税额,于是一些第三方提出不要开增值税发票,改成开普通发票,以换取价格优惠。对于四川长虹,开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税负是一样,但对受让方而言,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如果是正常购销,当然需要进项税额,可是对虚假的购销,有没有进项税额无所谓的,甚至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敢拿去抵扣。
  "夏草"版主的猜测:现在回到苏宁、国美增值税发票存根滞留票的问题,假设苏宁、国美是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方,则苏宁、国美自然选择不会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因为这些业务本来就不是购销,而是融资,如果苏宁、国美将这些进项税额申请抵扣,虽然可以取得少缴税款好处,但相应的采购成本要入账,这样会虚减公司的盈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增加税与虚减利润之间,当然选择增加税负,利润关系到股价。媒体之前解读称最大可能是隐瞒收入,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不可能的。
  故笔者怀疑苏宁、国美存根滞留票背后最大可能是账外融资,充当"第三方",当然也有可能是虚减成本。具体操作手法是苏宁、国美开出没有真实融资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找到需要汇票的四川长虹等上游彩电供应商进行贴现,将贴现的现金投入到关联方公司炒作股票和房地产,并进军房地产开发,不管是苏宁或国美,账面上都有巨额的现金,申请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不但有授信额度,且有现金担保,对于银行基本没有风险。且由于融资所得收益高于贴现利息,故至今为止,苏宁、国美资金链没有断裂,且在商业连锁及地产方面越做越大;而郑百文就是反面典型了,它融资收益低于贴现利息,最后资金链断裂,公司申请破产。
  六、所以,黄光裕可能少缴税了,也可能没少缴税,但就是没法下结论。
  所以,我们要明白的是,滞留票的存在很正常的,是各种原因形成的,可能是某些原因形成的,也可能是另外一些原因形成的,因为很多东西是说不清的。所以,孙海亭犯的只是受贿罪,而不是不征少征税款罪,黄光裕也只是要求他不把案情向外透露,也没有人说国美家电报的偷税有多少,当然,黄光裕也判了,税这一块并没有形成他的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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