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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营改增(106号文)变化逐条看之二

2014-01-22 文章来源:胡绵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快递收派件服务涉税分析
 

  第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将“收派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作为营改增新的应税服务项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06号文没有采用“快递业”的表述,而是从业务形态区分,将快递业中的具体业务:收件、分拣、派送三种收派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种应税服务,适用税率为6%。
  第二、收派服务的涉税风险
  从上述的定义看,收派服务一切业务均围绕集散中心开展活动,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1、同城,同一地级市跨县(市、区)属同城范围。
  2、收派服务仅指同城范围内发生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不在同城范围内提供函件、包裹运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同城集散中心之间的货物运输服务,如果集散中心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就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发票和应税服务适用税率问题。抛开同城业务,大部分的快递业务都是异地业务,其业务运营模式是:前端收件--送达收件地集散中心--货物运输--送达目的地集散中心--后端派送。在这种模式下,显然产生两种应税服务,一是收派服务,二是交通运输业。对于这种异地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呢?开具发票后按哪个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呢?适用税率是多少呢?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来了,一般情况下款项是在收件或者派件时收取的,付款方也是在付款时索取发票,收件+分拣+运输+分拣+派件,整个业务都需要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要避免适用从高税率征收,收取货款时必须开具两份发票(或在一张发票上分开不同项目开具),还需要具备交通运输资质。
  另一个问题就是,异地的增值税管理问题,异地的分拣和派件,依法应当由当地公司完成,由当地公司开具发票给收件地公司抵扣。
  第三、计税方法和出口免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指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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