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9-05
福建地税对国税函【2000】687号的回复
福建纳税人小陈询问,国税函【2000】687号有效否(咨询时间2011年12月18日)。咨询内容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两文件中都未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请问国税函[2000]687号在我们福建省如何把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1月11日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云中飞点评:福建地税对国税函【2000】687号的回复一共有三句话:
第一句: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请注意“未抄送我省”这句话,云中飞提醒你,这句话的意思是:我省不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句: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云中飞提醒你,这里面并没有讲到股权转让要征土地增值税。
为什么有些领导觉得股权转让要征土地增值税呢?云中飞认为,这些领导混淆了税收流失与税负转移的概念。股权转让实质是一个税负转移的过程,即转让方只交所得税,把应该交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转移给受让方,并没有造成税收流失。例如,甲公司注册资金1亿,2009年花了1亿卖来一块土地,2013年,这块土地已经涨到3亿,如果甲公司以3亿的价格卖这块地给乙公司,甲公司将会交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这时候,甲公司的股东选择将甲公司100%的股权以3亿的价格卖给乙公司,这样,甲公司的股东只交所得税,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转移给乙公司。云中飞提醒你,乙公司虽然以3个亿价格买来甲公司100%的股权,但是,土地的成本仍然是1个亿,股权溢价的2个亿是没有办法进入土地的成本的,这样,国家的税收并没有流失。所以,云中飞认为,股权转让没有必要要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句: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
啊啊,这一句没有说死,最后还是给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