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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舆情分析(2013-11-6)

2013-11-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改革: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全面深化改革
  营改增试点全国推开,取消和免征3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伴随全面深化改革的铿锵鼓点,一场财税改革的攻坚战已经打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财税领域改革,着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改革红利不断释放,积极效果逐步显现: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经济内生动力增强,财政支出更加公开透明。
  “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主线索。”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
  公平税制:激发经济内生动力
  营改增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率先纳入改革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局部地区开展试点19个月后,从今年8月1日起向全国推开,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随着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扩大,抵扣链条更顺畅,减税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共有222万多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全国试点首月共减税130.13亿元。仅8月份一个月的减税规模,就相当于前7个月减税规模的总额。特别是纳入试点的18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减负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40%。营改增打通了第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企业采购服务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今年1—8月,全国制造业纳税人增加抵扣减税362.7亿元。
  营改增更深远的影响,是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今年前三季,我国第三产业增速达8.4%,累计高于第二产业增速0.6个百分点。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447亿美元,同比增长13.28%,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制造业和服务业双轮驱动的新景象展现在人们眼前。
  为小微企业减负、消除不公平税收政策,不仅体现在营改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同时,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税制更公平。
  强化约束:政府带头过紧日子
  经国务院批准,自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初以来,已共计取消和免征3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收费项目中,既有涉及企业的,也有涉及居民个人的。
  “强化政府自身约束,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仅对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更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给发展注入活力,让人民群众见实效、得实惠。”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
  让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带头过紧日子。中央明确要求,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务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中央部门在连续几年压缩“三公”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对2013年一般性支出按5%的比例进行压减。压减重点不仅包括群众关心的“三公”经费,还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支出等,预计全年相应压减中央财政支出200亿元。
  提升效率:把钱用在刀刃上
  管好国家“钱袋子”,让发展成果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人民群众,就要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把钱用在刀刃上。
  今年9月,国办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既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近年来,在“三农”投入不断加大的同时,涉农资金多头下达、零敲碎打、平均用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加快涉农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是当务之急。
  今年8月,中央财政从体制机制的“源头”入手,以黑龙江省松花江、嫩江两大平原为突破口,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三大类77项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也一并纳入。对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省里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国务院各部门的政策、规划,确定具体项目、时间、地点、次序,统筹安排、调剂使用。这意味着,资金整合打破现行制度的约束,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人民日报)
  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可期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税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一类。专家认为,从立法进程来讲,20余年未修订,经历5年“难产”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可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47件;第二类是指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1件;第三类是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修改《税收征管法》在上届人大立法规划中被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今年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专家指出,立法规划可以看出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推进立法工作的轻重缓急,此举体现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税收征管法》的重视。
  今年6月7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见,历时一个月,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整理修改意见,将由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人大审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税收征管法》,从立法过程来讲,应该很快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很快要召开了,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通过法律规范下来,是一件特别重要的大事。”
  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余年未修订,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启动修订已历五年,《税收征管法》依然“难产”,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难以达成共识。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税费征缴、税务处罚等职权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负责征管法的修改工作。李林军指出:“信息获取水平和应用水平不够,尤其是税务局无法获取第三方信息,这是税收征管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在他看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征管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李林军介绍道,二战后不允许联邦德国统一征税,只能各州各自征税。但是联邦德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税收识别号,通过信息联网掌握全国信息。而丹麦这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动产、不动产四大网络把全国信息联网,税收贡献率高达95%以上。“大数据对我们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李林军指出,“我们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管理加强技术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有关信息共享的内容体现在此次征管法修订案第28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管税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发展的趋势。税务机关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建立一个涉税信息管理制度,来强化税收基础的管理。通过强化基础性管理,来提高纳税服务的理念。”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纳税人的信息不完整,税务机关要征税、管理是很难的。另外如果信息不全,可能对一部分人征税,对另一部分人没征税,有失公平。”
  专家指出,在信息时代,大数据是挖掘不尽的宝藏。各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各自掌握的数据信息被视为“私有财富”,要求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然带来一些阻碍。如果没有一个约束的条款很难执行。此外,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时,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银行宗旨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如果银行不能为储户保密,储户不会把钱存在银行里。银行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如果泄密了,谁承担责任?
  此外,刘剑文告诉记者:“税务机关征税是公权力,储户的信息涉及私权力,当私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优先保护私权力。因此,如何为储户保密,避免未来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商业隐私的过度搜索,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刘剑文认为,应该构建一个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机制,建立涉税信息的问责机制。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征管法的修订是多种利益的博弈。既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博弈,也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博弈,还有行政机关内部利益博弈,当然也包括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何听取各部门机构和社会的意见,实现信息共享,还需斟酌。(经济参考报)
  北京:每10家新注册企业8家享受减税
  虽然上个月刚从公司的财务部调到了资质办,可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曹芳芳,还是对自己的老本行念念不忘,最牵挂的就是亲自参与的“营改增”试点执行一年来究竟给企业带来了多大变化。和华胜天成一样,本市的28.8万家试点企业,都非常关心各自的“营改增”效果。
  昨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北京市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北京地区增值税总减税221亿元,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被贯通,降低了企业生产设备采购成本,激励企业设备升级和科技创新。同时,更多的制造业企业选择增加试点服务采购,今年前8个月,新办试点企业纳税人6.4万户,占同期新办理工商登记企业7.6万户的84.2%。
  省下营业税企业用于搞研发
  直到从财务部获得“营改增”一年来的缴税数据,曹芳芳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才算落了地。
  “"营改增"以后,我们企业的税负至少下降了一个点。”对于这家主攻大数据整合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来说,“一个点”是什么概念?“相当于企业每年可以少缴税上千万元,占到企业年利税总额的20%左右,省下来的钱,可以直接补充研发投入,占到了当年研发费用的近10%。”曹芳芳说。
  在“营改增”之前,如果企业成功揽下合同额1000万元的软件工程,各项成本800万元,需要按照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即50万元。“营改增”政策执行以后,企业只需为商品、劳务“增值”部分即200万元缴税,假设进销项都按6%的新税率计算,约缴纳12万元税款,相当于“节省”了38万元。这部分资金,企业可以用于研发扩大再生产。而去年一年,华胜天成的营业额超过50亿元。
  在很多企业看来,除了“省钱”,“营改增”的另一大利好是“省事”。
  “什么业务该走营业税,什么业务得走增值税,以前企业在签合同时必须先算清楚,不然就会多缴税。为了合理规划缴税,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税种的发票,相对增加了对方的交易成本。”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说,绝大部分试点企业反映,参与试点改革对于企业财务核算、票据管理、采购、销售以及业务支撑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得到提升,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以及财务等各部门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购买设备税费“降价”刺激投资
  “少缴的税额,得能多买多少台服务器啊!”在总结公司一年来的“营改增”效果时,奇虎360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浩不断重复着这句话。
  奇虎360在今年8月末披露的二季度财报显示,其运营费用为9320万美元。这一数据同比显著增长,主要是由于营销费用、人力成本、带宽费用和设备摊销费用增长。
  设备摊销费用主要源自服务器,这也是企业在“营改增”执行后最受益的地方。根据新政策,奇虎360采购硬件的“价格”明显下降。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如果公司想要购买货值100万元的服务器、同时预期一笔收入为1000万元,需按17%的税率负担购置服务器的增值税17万元,同时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50万元,税款共计67万元。
  在“营改增”以后,尽管公司适用的税率上调至6%,但其购买服务器等固定资产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抵扣项目,即可以用60万元的销项税金减去17万元的进项税金,应缴增值税43万元,相当于比“营改增”之前省了7万元。
  “"营改增"后公司购买设备的税负明显下降,相当于变相降价,刺激了像我们这种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需求,因此增加了服务器厂商的出货量。”张浩说,特别是在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营改增”使得上下游企业的税负关系得以理顺,避免了一件产品在企业之间倒手时被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
  通过对1.04万户规模以上试点企业集中的信息技术、交通运输、仓储等五个行业的抽样调查,今年1至8月,本市试点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295.3亿元,同比增长10.2%;实现利润总额1094.7亿元,同比增长24.2%。
  财政1.23亿元“补贴”增税企业
  和华胜天成、奇虎360一样的减税企业,已经成为“营改增”之后的主流。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改革实施以来,本市试点纳税人减税140.7亿元,总体税负下降35.9%,约96.26%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或持平。从纳税人类型看,一般纳税人减税117.7亿元,税负下降35.61%;小规模纳税人减税23亿元,税负下降37.77%。从行业分布看,交通运输业减税4.4亿元,税负下降17.62%;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136.3亿元,税负下降37.2%。
  不过,试点行业整体税负下降的同时,约有10781户试点企业税负上升,占全部试点企业的3.74%。从税负增加额分布区间看,多数属于小幅增加。
  “月均增加额1万元以下的有9330户,占比86.5%。”这位负责人表示,本市为保障试点改革平稳推进,及时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截至目前,本市共审核下达财政扶持资金1.23亿元,涉及314户企业。
  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本市新办试点企业不断增加。今年前8个月,新办试点企业纳税人6.4万户,占同期新办理工商登记企业7.6万户的84.2%,主要集中在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地区优势产业呈现集聚效应。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营改增”试点改革成效已初步显现,试点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了劳务和货物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二、三产业实现专业化协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税制环境,加速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剥离,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北京日报)
  【观点评论】
  遗产税不应成为普遍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即,遗产税征收问题再次引发社会热议。事实上,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一直未曾间断,这充分反映出当前我国社会多元化、深层次矛盾突出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如果征收遗产税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那么社会各界应当对此口诛笔伐,因为中国居民收入正处于上升时期,增加税负会导致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如果征收遗产税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那么就应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犯下的错误,不能让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义务的主体。
  当下,各方在讨论遗产税问题时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收入差距正在迅速扩大,如果不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严重失衡。这是典型的把目的当手段。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征收遗产税需要充分必要的条件。如果没有资产评估体系,没有健全的征信体系,没有精简高效的执法队伍,没有廉洁的政府官员,那么征收遗产税将会产生灾难性后果。
  笔者始终认为,我国的遗产税应当是个案税,而不是普遍税。国家的遗产税应当只针对少数超级富豪,目的就是要迫使他们在财富的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财富的社会属性,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少数富豪的财富分配,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在遗产分配前进行财产评估。继承人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自觉向税收征管部门申报遗产税。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继承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说得通俗一点,遗产税应当成为“土豪”税,与绝大多数中国居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把遗产税变成一个普遍性的税收制度,不仅会导致征税的成本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规避国家的遗产税。
  套用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如果征收遗产税的成本远远大于征收的遗产税,那么遗产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反过来,如果遗产税只是针对少数人,征税的成本远远低于征收的遗产税,政府就可以大胆地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要让超级富豪慎重支配自己的财富,鼓励他们把财富用于慈善事业,而不是造就越来越多的不劳而获者。当然,如果少数超级富豪采用特殊手段,譬如改换国籍逃避纳税义务,那么在立法时就应未雨绸缪,针对可能出现的规避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征收遗产税达到预期目的。(中国科学报)
  新一轮税改应以调结构为主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临近,有关财税改革的话题在舆论和市场中日渐升温。作为下一轮整体改革切入口,财税改革已站上新的起点,尽管改革和政策调整任务非常艰巨,但方向是明确的,加之与各方面的改革相协调配合,新一轮财税改革将会取得更多进展。
  对于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一些人认为推进诸多税种改革的同时,仍然坚持以结构性减税为主基调。但笔者认为,结构性减税的红利已经大部分释放,今后的税改带来的减税效应将逐渐变窄;税制改革将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调整税收负担的结构为主,即“双调整”。
  首先,说结构性减税红利变窄,是因为释放结构性减税的最大制度改革就是“营改增”。但是从税收本身规律和特点来看,增值税的征税方式是链条式管理,环环相扣抵扣、呈现封闭性特征。这一征管方式决定了一个企业或者行业缴纳的增值税税收,取决于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上税负的缴纳,比如一个企业购进原材料支付成本100元和增值税17元,这个产品经过加工之后增值,销售价格180元,应缴纳增值税30.6元,另外,这个产品加工过程中支付运输、设计、信息通信等费用60元,支付各项增值税8元(各行业税负不同),这个企业到税务局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30.6-17-8=5.6(元)。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没有进行“营改增”,那么这个企业运输等费用负担的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因此税负增加8元。“营改增”之后,这一企业能够抵扣从而减轻税负,但这一企业税负减轻必须建立在运输、设计、信息通信行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
  “营改增”是否真正减税,不仅要看企业的抵扣情况,还要看整个产业链税负变动的情况。比如拿信息通讯业来说,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采取3%的税率按照销售额征税,不进行抵扣。如果改征增值税之后,按照增值税征管方式进行抵扣差额征税,税负变化情况怎样呢?据新华网报道,三大运营商即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去年年底开始进行了内部测算,如果按照11%的税率进行改革的话,都会产生税负增加的情况,在没有任何优惠时,对净利最大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达到5%。电信在整个“营改增”过程中并不是唯一税负上升的行业。随着“营改增”的全部展开,建筑业、餐饮业、住宿业、旅游业等11个营业税税目行业将会全部纳入。在大部分生活性服务行业中,其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而非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人力资源成本目前并没有单独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在“营改增”之后,相关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票进行抵扣,使得以人力资源为主要成本的生活性服务业税负将会增加。
  另外,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很多行业由于以全部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因此为了减轻企业实际税负,很多企业并不积极索取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发票,导致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如果“营改增”之后,所有货物和劳务企业都征收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那么企业就会积极索取产业链上的发票以降低自己的税负,这样从整个社会和产业链上看,法定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小。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差距变小,从整个社会来说,在法定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整体税收是增长而非下降,这就导致可能与公众的减税期待产生差距。
  在减税改革方面,目前还有一个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总量较小,减税空间并不很大。在减税方面,国家能够做到的就是税收优惠措施,比如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提高、免征额的增加和针对部分行业和特定产品的减免税等。但是这些只能说是零星的减税,并不是税制改革层面的减税,并不是普惠性的减免税。
  其次,尽管新一轮税制改革可能在减税方面大幅收窄,但是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税收负担结构的调整,如果做到这一点,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公平的法治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意义大于单纯的减税效应。
  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方面,除了目前推进的“营改增”改革减少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公平竞争和发展之外,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可能在以消费税、资源税为主的绿色税制建设方面有实质性进展。根据目前透露的信息,消费税改革将对课征消费税的14个特定消费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将真正意义上的奢侈品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列入消费品征税,并且采取差别的比例税率。另外,资源税改革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随着雾霾天气等的日益严峻,资源税改革的紧迫性在增强。资源税改革就是将目前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的征管,并将煤炭和其他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畴。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推进,将会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在调整税收负担方面,新一轮税制改革坚持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就是降低普通老百姓的税负,因为间接税税负由消费大量日常消费品的普通老百姓承担。在直接税改革方面,目前热议的有房产税、遗产税改革。对于这些改革,总体上是增税改革。当然按照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房产税和遗产税不会面对普通老百姓,所以房产税等改革的具体负担者将会是“富人”(当然也不排除中等收入阶层,改革要避免伤及中等收入阶层)。这一增税改革,实质上是税收结构的调整改革,也就是说让有负担能力的人多负担税收,中低收入群体尽量不要负担税收或者按照能力少负担税收,让中国税收负担结构更加合理。
  另外,消费税和资源税改革也是调整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的税制改革。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群体征税,本身就有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功能。目前我国贫富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分配结构不尽合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采和经营资源的从业人员收入过高,比如山西暴富的煤老板群体。这与我国采取较低的资源税,导致资源收入少部分占有而全民没有惠及的实际调控不足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今后将对普通收入群体减税的同时,国家也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极力促进个税负担的公平。
  所以,新一轮税制改革尽管减税红利将降低,但是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公平的影响更加深远,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意义更为重大,这点我们应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中国青年报)
  贾康:房产税遗产税的推出应逐步探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分配公平对于延续“三步走”战略,实现民族复兴有很大的作用,其中税收显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调节收入,保证分配公平的功能大致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初次分配阶段,另一个是再分配阶段。”
  在初次分配阶段,税收发挥作用是要在税制的设置上尽可能接近中性特征,不搞过多的区别对待,尽可能简化,税收要为实现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主要措施是结构性减税,现在全国铺开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新的减税,目的就是调动他们的生产潜力,在专业化、细分化方面放开手脚。“这个方面的税制改革共识比较明显,前景也很确定。”贾康说。
  不过,在再分配阶段,由于矛盾凸现,改革空间狭窄,给税收发挥作用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和一系列困难。
  “在消费税方面,虽然对大排量汽车和奢侈品消费提高税负存在争议,但是还是容易取得共识的。但是一提到直接税,比如房产税以及正在研究的遗产税,则充满了各种争议”,贾康认为,人们应该保持一种理性态度,从全局、整体、全社会共赢的根本利益出发,寻找尽可能接近的平衡点。
  “对于房产税,中央和各有关方面通过文件和表态基本锁定这个改革方向,在可预见的将来,我认为中国推行房产税改革只能走调节高端的思路,不能简单照办美国的普遍征收。即使如此,仍然有很多反对意见。许多以前和我观点一向一致的同志,现在也有明显不同的意见。”贾康说。
  此前,曾有一位有影响的学者型官员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之后,出现了许多矛盾和意见,应该暂时停下来,由全国人大牵头,先组织房产税相关的法律制订,等法律制订到位之后再在全国统一执行。
  贾康对这种思路和意见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第一,它的内涵逻辑是把中国推向法治社会,形成相关的法律文本,值得充分肯定,代表了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现代税制的主脉。第二,这个问题必须回归中国的实际约束来看,在直接税依然充满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的可行性如何可想而知,“我认为先立法,再执行基本没有可行性,由人大出面制订房产税的法律,五年、十年能见到一个面目吗?中国的改革现在还能不能在很重要的事情上拖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第三,必须回到邓小平的改革智慧。中国的税制改革和其他的改革允许先行先试,不能先强调法治国家要拿出法律,没法不能定,那样的话很多改革无从动手。应该在肯定上海、重庆两地试点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肯定至少是柔性切入,允许大家理性地发表意见,形成某些基本共识之后逐渐地往前推进,可以从暂行条例开始,逐步推导未来,有条件的时候,制订一个中国的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法。“推进中国的改革千难万难,我们在立法方面应该有辩证态度。”贾康强调。
  在贾康看来,直接税,从个人所得税到房产税、遗产税,很难设想先有法然后推出,必须允许改革探索的空间。“没有改革我们不可能实现中国梦”。(经济参考报)
  【外税新闻】
  日本拟将大部分土特产列外国游客免税购物范围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为增加外国游客在日本国内消费,日本政府将于2014年度开始扩大面向外国游客的免税商品范围。目前,日本政府正在商讨将大部分土特产品列入外国游客免税购物范围。
  据《日本经济新闻》消息,日本现行制度下,家电产品和数码相机等被列为外国游客免税购物商品。最近,日本政府正在商讨扩大免税范围,将游客需求大的化妆品、点心、日本酒等商品列入其中。日本政府计划在2030年前实现吸引外国游客达到3000万人目标,并以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日本财务省和国土交通省已开始就2014年度税制改革展开具体协商。日本国土交通省要求几乎将全部土特产列入免税范围。但是,对于扩大消费作用不大的部分商品可能被排除在外。
  新制度实施后,外国游客在日本税务署许可的免税店内提交护照,购物超过1万日元(约合619元人民币)可以免交消费税。
  日本政府拟于2014年度开始将口红等化妆品、地方名牌糕点等点心类,市面销售的药物和日本酒等酒类土特产品列入免税范围。2012年度日本观光厅调查显示,上述商品在以亚洲游客为中心的外国游客当中很受欢迎。
  日本政府计划将消费税率于2014年4月上调至8%,2015年10月上调至10%。消费税率越高,日本政府实施的免税政策对于促进外国游客消费就越有效果。
  2012年度,外国人在日本消费总额超过1兆日元(约合619亿元人民币)。日本计划2030年前将外国游客消费增至4.7兆日元(约合2908亿元人民币)。其中,购物消费占到外国游客消费的约3成。如何增加外国游客消费成为日本政府的一项课题。(中国新闻网)
  英或对外国购房者增税
  《金融时报》近日报道,英国政府考虑对购置英国高端地产的外国投资者增税,以补足12亿英镑的财政开支缺口。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可能利用12月发表讲话的机会,宣布对英国地产的外国业主征收资本利得税。财政部去年宣布对价格200万英镑以上的个人所购豪宅征收7%的印花税,对企业所购的此类住房征收15%的印花税。(文汇报)
  阿根廷对中国PET征收8%反倾销税
  阿根廷经济与公共财政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近日照会中国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参赞处称,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印度和泰国颗粒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的反倾销调查已结束,决定采取征收8%的反倾销税(从价税)的最终措施。
  【微博热评】
  《证券日报》:假如报社某员工月薪一万元,如给这位职工多应发100元,仅五险一金项下,报社就得多承担并上交43.5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这位职工多到手100元,扣除个人缴纳五险一金(按10.2%的税率)之后,再要上缴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个人实际得到72元左右,上交政府28元左右。这样,政府部门就会以不同税费方式大概收走了71.5元左右。
  @凌云韬歌:却是该减,国家把自己的责任都加到企业身上了!涸泽而渔是眼前,放水养鱼才长远!减税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
  @从前过去现在:文章举的例子故意用了月薪10000的。本来就该多征这种高收入人群的税,欧美也是如此。
  莫白18:个人所得税属累进制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税率不同。如收入水平正处于上一档税率临界,增加少部收入刚好达到上一档税率,同时也是其他费率点,可能造成实际收入不增加。
  @西安范朝阳:税收本来就有收入调节作用,收入1万的人自然是调控重点对象。
  @晨农医药:明明是个人缴费28元,偏偏要把企业交的43.5元要说得好像是个人缴的。
  @Dia楚笛:记者又玩文字游戏了,把五险一金算成税,把报社交的部分混淆个人部分。中国媒体越来越恶心。
  @神通冯柯:一篇典型的标题党文章,概念偷换地很离谱,这倒也不足为奇。关键是能发表在证券曰报上,而且还是以报社为主要视角,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真得很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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