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总结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五种特殊算法,供大家参考。
1、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1】: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2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108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
第一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108000元适用税率,即108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6000(元),(6000-3500)=2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108000÷18-3500)×10%-105]×18=2610(元)。
2、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关于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单位职工老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当月工资26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
第一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50(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4年零2个月)=1800(元),(1800+2600-3500)=9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步,老李2011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0000+2600-3500)×3%=2673(元)。
3、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3】: 某企业职工老郭在2011年10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当地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000元,老郭已在企业工作了7年。
第一步,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当地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12=24000(元), 当地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24000×3=72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72000)÷7-3500]=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三步,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100000-24000×3)÷7-3500)×3%]×7=105(元)。
4、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某个人2011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
第一种情况,当月工资3000元。
第一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即(20000+3000-3500)÷12=1625(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3000-3500)×10%-105=1845(元)。
第二种情况,当月工资4000元。
第一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即20000÷12=1666.67(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10%-105=1895(元)。
5、企业年金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2012年6月,张某所在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为张某缴纳年金1000元。
第一种情况,张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000元加上张某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张某当月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张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000元加上张某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800元,则张某当月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