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上网了就是电信增值业务吗?

2013-10-11 文章来源: 余菁 信息提供:《涉外税务》2011年第1期 浏览次数:

  随着Internet日益普及,依托于Internet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软件服务、服务网络社区平台以及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的B2B、B2C 业务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日常商务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010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个纳税辅导案例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基本情况
  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目前中国惟一拥有B2B 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 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公司。甲公司主要从事基于上述商务平台的会员服务、旅游管理软件服务、在线旅游分销以及网络营销咨询等B2B业务,以及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服务。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9年,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 700万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向合作伙伴(酒店、景区)收取的网络推广费,二是在线软件服务收入,三是订票的提成收入。目前,甲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遇到一些税收问题:1.个人登陆网站预约酒店,离店后在网站上对该酒店进行点评。网站取得该酒店返还提成后,按一定比例与该个人分成。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公司应如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公司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在线旅游服务会员单位收取的推广费、在线软件服务费和预订提成收入,是否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
  二、争议焦点
  (一)个人分成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甲公司认为,个人需在网站论坛栏目对所入住酒店进行规定字数的点评,网站发布点评后,方对该个人支付10~100元不等的费用。由于个人对其点评文字拥有著作权,虽然未通过图书、报刊出版,但由于网络本身属于新兴媒体,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照稿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首先,个人在网站上对某酒店点评,其实质是提供介绍服务。网站之所以支付点评费用给个人,是因为该个人的点评可以给其他登陆网站的游客以建议和参考,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介绍酒店的作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鉴别稿酬所得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属于作品,二是以图书、报刊形式,三是出版和发表。而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引自《著作权法》)。由此可见,个人在网络平台发表的言论既无图书、报刊之形,也无作品之实,因此,该所得应被判定为介绍服务,属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
  (二)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的业务是否就是电信增值业务
  甲公司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的,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本省的上市公司——焦点科技从事的业务模式相同。根据焦点科技公开资料,其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经营中国制造网,致力于将中国产品推广给全球采购商;提供在线软件服务,主要应用互联网为企业解决邮件管理、通讯录管理、产品管理、企业网站管理、会员管理、员工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其独立开发并运营集商业资讯与公司服务于一体,旨在加强国内专业商务人士之间互动交流的网络社区平台。其收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会员费,二是增值服务费,三是认证供应商服务,均被判定为电信增值业务按照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认为,其取得的收入也应按照邮电通信业申报。
  税务机关认为,从事业务是否属于电信增值业务不能仅凭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借助网络平台判断,而要研究该业务本身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具体规定。电信增值业务分两类:第一类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国内多方通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包括存储转发、呼叫中心、因特网接入以及网络信息服务业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因此,电信增值业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电信增值业务是以通信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输和信息内容服务,其核心是让沟通更方便、或使用更安全、或费用更节约。二是电信增值业务与基础业务之间是互补和引导的关系。电信增值业务以通信网络为载体,增值业务应作为电信基础业务的补充和延伸。三是电信增值业务是一种关系业务。在整个电信增值业务的产业链当中,运营商处于底层的通道,增值服务商处于中间的通道。这个通道的左右两边分别是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客户。合作伙伴可提供更多业务的资源,业务客户可反馈更准确实用的市场信息。增值服务商需要处理好企业关系和个人关系,通过不断密切关系,从而扩大可进入的空间和获得更可观的资源。
  从甲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看,其业务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免费提供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信息,吸引更多商家(合作伙伴)和业务客户使用其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向各大互联网媒体投放广告、关键字、链接等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网上营销,以会员费的形式收取网上营销费;二是通过业务客户免费在线预订和免费在线支付,从商家(合作伙伴)处取得提成收入;三是通过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旅游管理软件运行模式,向旅行社收取会员费。SaaS 运行模式与传统软件应用模式不同,是利用互联网提供在线软件租用服务的应用模式,由软件服务商提供全部一整套软硬件设备和专业服务,用户单位每月只需支付少量租用管理费,将用户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接入运行平台,就可享受到网上办公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等一整套信息化的便利,而不需其他软硬件的投入。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
  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需事先或事后向运营商交纳一定费处理好企业关系和个人关系,通过不断密切关系,从而扩大可进入的空间和获得更可观的资源。
  从甲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看,其业务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免费提供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信息,吸引更多的商家(合作伙伴)和业务客户使用其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向各大互联网媒体投放广告、关键字、链接等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网上营销,以会员费的形式收取网上营销费;二是通过业务客户免费在线预订和免费在线支付,从商家(合作伙伴)处取得提成收入;三是通过SaaS(Softwareas a Service)旅游管理软件运行模式,向旅行社收取会员费。SaaS 运行模式与传统软件应用模式不同,是利用互联网提供在线软件租用服务的应用模式,由软件服务商提供全部一整套软硬件设备和专业服务,用户单位每月只需支付少量租用管理费,将用户计算机通过互联网接入运行平台,就可享受到网上办公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等一整套信息化的便利,而不需其他软硬件的投入。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向用户提
  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需事先或事后向运营商交纳一定费用后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语音、文字、数据、图像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等经营活动。因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从事的第一、第三项业务属于电信增值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业务。而第二项业务,由于互联网用户在线预订和在线支付均为免费的,该公司取得提成收入实际源于互联网用户实际入住酒店、乘坐飞机和火车的交通运输工具或游览景区等,使商家取得业务收入后对甲公司支付的介绍费用,应属于代理业中的其他代理服务范畴。
  三、案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兴业务的不断涌现,诸如电信增值业务等专业性强、业务范围
  广、行业管理及相关立法与行业高速发展尚不能完全匹配的业务,对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义务、实施税收管理等都提出很大挑战。甲公司通过互联网从事在线软件及相关服务租用业务、利用互联网投放链接和关键字等方式营销的业务,均为互联网用户事先或事后向甲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后,通过互联网浏览文字、数据等信息并享受相关服务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电信增值业务的基本规定,同时也符合电信增值业务以通信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输和信息内容服务,核心是让沟通更方便、或者使用更安全、或者费用更节约的思想。因此,该两项业务应被判定为电信增值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征税范围。而对于甲公司通过业务客户免费在线预订和免费在线支付、从商家(合作伙伴)处取得提成收入的业务来说,由于互联网用户在线预订和在线支付均为免费的,甲公司取得的提成收入实际源于互联网用户实际入住酒店、乘坐飞机和火车的交通运输工具或游览景区等,是商家取得业务收入后对该公司支付的介绍费用,所以,其应属于代理业中其他代理服务的范畴。
  与提成收入性质判定相辅相成的是个人分成收入的纳税义务判定问题。网站之所以支付点评费用给个人,是因为该个人的点评可以给其他登陆网站的游客以建议和参考,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介绍酒店的作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因此,个人在网络平台发表的言论既无图书、报刊之形,也无作品之实,其所得应被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几点启示
  (一)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以应对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挑战
  电子商务近年来已在我国蓬勃发展,业务涵盖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
  断发展,新兴业务不断涌现,电子商务业务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也愈加增强。如何准确把握业务实质、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征收管理水平以及熟练运用政策、合理利用信息资源等执法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二)填补税收在“数字化”方面的立法空白
  随着图书等出版物电子化,网络、数字媒体等日益普及,我们已经步入“数字化”时代,但税收立法还相对滞后。本案例中虽然混淆了点评和作品的概念,但不可否认,税法对通过网络发表的游记、博客等网络作品的征税规定尚属空白,急需我们尽快完善税法。
  (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部门协作能力以满足税务咨询的要求
  “12366”作为税务机关征纳互动的重要平台和纳税服务的窗口,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咨询业务,很多业务的专业性颇强。突破专业壁垒、抓住业务实质、准确判断纳税义务,不仅要求税务机关自身建立起一支专业性强、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咨询队伍,更重要的是要加大部门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本案例中,对甲公司业务的定性就有赖于电信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因此,税务机关与政府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和资源共享将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