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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税务政策处理

2013-09-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杨继美 浏览次数:

  一、实物资产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有偿赠送本身就是货物的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如果有偿赠送的作价偏低,税务机关将核定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外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外捐赠需要按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接受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印花税
  赠与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4条: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赠与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赠与范围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契税
  1、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接受赠与的房屋等不动产,需要缴纳契税。
  二、无形资产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有偿赠送本身就是货物的销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如果有偿赠送的作价偏低,税务机关将核定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外捐赠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 其他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外捐赠需要按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接受捐赠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赠与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一)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4条: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赠与不符合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赠与范围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 契税
  1、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接受赠与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契税。
  三、股权债权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
  (一)流转税
  股权和债权捐赠与,尽管也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转让,但股权和债权不属于货物,债权的赠与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股权的赠与不涉及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也不涉及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由于将股权和债权捐赠给其他企业,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属,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对外捐赠没有取得收入,不会产生应税所得,故实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接受捐赠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应将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债权捐赠,尽管发生了资产的转移,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取得收入,不会产生应税所得,故实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股权赠与合同,故不需交纳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股权和债权的赠与不涉及不动产的转让,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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