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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2013年8至9月新税法速递点评

2013-09-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对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落实到位,对税收规章和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如有自行设立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认定、同意、核准、登记、事前核准性备案、发证、告知、注册、验证、验收、年审、年检等各种批准形式),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对核准、备案等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税务总局在最新发布的《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中重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得借信息技术运维、纳税人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
  明确试点地区货运发票使用规定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点评:政策旨在明确试点地区纳税人不能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后续发票使用办法。
  开具专用发票一律纳入相关税控系统
  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点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一部分,该系统的应用主要为防范发票造假和不合规发票的开具,避免税收流失。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制放宽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等问题。上述政策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改革机动车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不含进口自用)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应当分别开具,不应在同一行中混开。自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机动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导出发票信息,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发票信息与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自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根据应税车辆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实时核定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点评: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价方式是定期采集、定期核价。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为加快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速度,提高效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税务机关今后将依托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平台,机动车生产企业实时关联并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出厂销售发票票面价格信息,实时采集每台车辆的价格信息,由税务总局按照规定,自动核定、下发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免申报事项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点评: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对依照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计缴文化事业费。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广告业文化事业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文化事业费的征收,明确了上述规定。
  《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税务总局在最新公告的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中明确,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
  点评: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起施行,为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准备工作,上述公告对税收票证的种类及名称重新进行了规范细化,对税收票证使用管理中的制度作了部分调整。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事项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点评:上述政策是对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的例外性规定。按照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开展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骗税专项整治
  从7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虚开、骗税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营改增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是交通运输企业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业以陆路和内河运输为主。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真实性,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差额征税项目在销售额中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
  点评:不合规发票问题已经渗透入中国经济肌体的每一个角落,破窗效应呈发散状态。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假发票泛滥问题短期内仍将有题无解。这或许也是中国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另一类注解。
  营改增试点后原收入归属不变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点评:涉及中央与地方核心利益关系调整,也关系到能否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
  部署部分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
  财政部日前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县市作为直报点,其中包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广西、陕西等省部分县市的重点企业。直报工作自2013年二季度起开始,采取季报方式。直报点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上报本地区全部直报企业的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直报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数据报送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点评:此举旨在提高税源调查快报数据的时效性,以便及时摸清和掌握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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