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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收"过头税"

2013-08-19 文章来源:郭觐 信息提供: 国际金融报 浏览次数:

  审计近日调查发现,个别地方部门通过征收"过头税"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山东省审计厅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这个省有11个县的地税部门对40个纳税单位多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5.7亿多元;广东省公布的一份审计显示,有两个市的地税部门未经清算先征收两户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款1.7亿多元;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中钢协80家会员企业2012年应交税889亿多元,而实际交税984亿多元。
  历史上,财政困难时期征收"过头税"几乎是惯例。北魏肃宗孝明皇帝主政,"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6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提前预征6年税,其实是将当年的税收增加6倍。隋炀帝"东西游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逆收就是预收,瓦岗寨起义军首领李密在讨伐隋炀帝的檄文中说他提前征收了10年的税收。
  公元766年,唐代宗因国用急需,秋粮未熟,即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公元926年,后唐庄宗"诏河南府预借今年秋夏租税。时年饥民困,百姓不胜其酷,京畿之民,多号泣于路"。公元1135年,南宋高宗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半。明宪宗成化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民国时期的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
  史书"过头税"记载多如牛毛,不胜枚举。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难道今天还没有建立规范确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吗?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新华社发文称,征收"过头税"恐怕不仅是个作风问题,而且可能涉及违反法规,有关方面当事人有必要"照一照"镜子,"查一查"问题,"整一整"衣冠。可是,财政吃紧、官官相护、法不能行,"照一照"、"查一查"、"整一整",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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