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服务)及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如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
37号文在原"混合销售"及"兼营"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混业经营"的概念,具体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
这种情况,一些非单一营业范围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可能面临好几个税率的适用。"混合销售"中,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属于一行为,根据其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只存在一个税率。"兼营"一般意义上是指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纳税项目和营业税纳税项目,但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企业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
"混业经营"则是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生的一个概念,37号文使用了"兼有"的概念,何为"兼有",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37号文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则对"兼有"的情形进行了列示:(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按照37号文的规定,以上情形"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试点企业应该可能由于没有针对"兼有"行为分开核算而招致从高适用税率的不利后果,建议试点纳税人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防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税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