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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52号文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3-08-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言简意赅,看上去很容易理解。但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小微企业的标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指出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笔者认为此问题值得考究,如果一中型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某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我想从立法原理的角度,本规定是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一个基础条件,显然上述中型企业即使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本规定中,小微企业应首先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同。
  2万元应理解为起征点而非免税额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起点。计税依据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全部计税依据征税。如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也就是说,纳税人月营业额达到5000元以上,应当全额计算纳税;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则不用纳税。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纳税人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免征额以后计算纳税。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也就是说,月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就超过3500元的部分纳税;月工资、薪金不足3500元,不用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3]37号文规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笔者认为,此文件是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的规定相对接,以最高起征点作为免税的界限。
  暂免征税优惠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企业设立的单独申报流转税的分支机构,由于增值税不是以法人作为纳税单位,如只看销售额,很多业务较少的分支机构还是可能被包括进来,因此在没有出台进一步细化征管判断手段之前,单独申报流转税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
  月销售额如何计算      
  由于现在很多地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此文中月销售额是每月实际销售额还是季度平均销售额。《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指出小规模纳税人在按季申报时,均需要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本次税收优惠。
  笔者理解政策本意也是按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优惠,不过如果是按月享受优惠,减税效果会降低很多,如果是按年或按季平均,减税效果会比较明显。      
  因此各地没有出台细则之前,可参考深圳的规定,按月享受税收优惠。
  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3】37号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享受免税优惠后,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只可自行开具非税控版的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代开,对于免税之后的能否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
  对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后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请按各地规定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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