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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某区税务征管融资租赁营改增文件的分析

2013-08-13 文章来源:沙泉 信息提供:现代租赁网 浏览次数:

  上海融资租赁营改增"只听楼梯响,不见人影来"。说的很热闹,谁都没见到文件。到底是否有这样的文件,其内容都有哪些?本人通过可靠途径,得到某区税收内部资料的影印件,并对其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因为本文披露文件的提供者说没有授权传播。为了能让现代租赁网本微信公众平台的台有能了解真实详细情况,减少猜测和怀疑。对该文做了缩略整理,下面是部分展现:
  有关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应税服务部分增值税涉税事宜的处理意见【没有红头和文号,不是正式文件,只是给内部征管指引,若非要求,不会主动给租赁企业看】
  各管理所【区所的口吻】:
  根据财政部、税总37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口径【不是该区的的意见,是市里面的意思】,现将本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应税服务部分增值税涉税事宜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就这样定案】;
  一、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有经营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不动产、政府平台项目不在适用税收政策内】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金全额】(包括残值)扣除有承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
  售后回租业务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包括出租物的本金【本金开票没跑了】。
  二、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发票的开具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业务营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分期开发票】
  售后回租业务中,开票金额可包括约定收取的出租物本金【租金发票可包括本金部分,但对纳税额没什么影响。】。
  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有形动产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有形动产价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钱还没收回来,先把票开出去,把17%税款交了。估计是某租赁公司跟税务部说承租人要一次性发票。租赁公司为满足承租人要求,才跟税务提这个要求】
  三、有关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超3%税负既征既退
  经人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既征既退政策。【有经营资质,做的是有形动产业务,才可享受既征既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前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租金总额的3%。一直争论的分母问题不知到是否在此得到答案】。
  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纳税人,应严格按照37号文及本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8月1日是个始点,以前的是否既往不咎?至少这个文件没提过去事怎样处理】。
  落款:某区税务局货劳科【许多所归他管,没有公章】
  2013-7-30【若在这个时间点把这个文件给租赁公司看,摆明了就是突然袭击】
  【分析】这是一个区域性税务征管内部文件。不可能传达给每个纳税人。若在执行中有争议,或许会拿出来做征收依据。文件凸显:租金全额售后回租已经摆到征管部门的台面上了。租金全额纳税不容质疑,3%的实际征收分母是租金全额。
  另,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就是同一城市,同一地区也有不同征管办法。这个办法没提补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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