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对某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营业账簿上所贴的印花税票是其总公司从税务机关购买的。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分公司营业账簿贴花,是分公司应当履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只有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粘贴才算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而使用总公司购买的印花税票,因为分公司没有向税务机关支付购买印花税票的资金,也就相当于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就不能算作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
那么,串用印花税票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呢?
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可知,只要在应纳税凭证上足额贴花并注销或者画销就算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强调使用的印花税票是来自哪里。这一点跟发票的使用规定不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票违章行为只有四种:(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二)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画销。(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用。(四)伪造印花税票。
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甚至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关于印花税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规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时不得串用印花税票。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无论谁购买印花税票时,都需要向国家缴纳印花税,一张印花税票只能使用一次,因此,串用印花税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既然所有的印花税政策中都没有规定串用印花税票的行为是违章的,那么纳税人串用印花税票的行为就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