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十分活跃。本文通过对昌吉州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征管现状的分析,提出具体征管建议,以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
一、昌吉州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股权转让行为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的煤矿、石材厂、砂石料厂等资源类行业中。据统计,昌吉州在2011-2012年间发生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超3亿元。
今年年初,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台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申报和代扣扣缴流程、信息交换进行了明确。
(一)存在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现象
现阶段,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同时,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交易双方隐瞒交易行为,个人股权转让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
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格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有些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而实际成交价比合同价多出很多。在实际征管中,专管员只注重股权转让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等,忽视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审查,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审核要点,由此往往造成转让真实交易额与提供资料产生较大差异。
(三)信息传递滞后,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由于受各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的制约,导致部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流失。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无法及时监控,往往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之后,到税务登记变更环节才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失去有利时机。当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就更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
(四)代扣代缴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虽然现行政策规定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税款计算业务性强且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税款扣缴的确难以落实到位。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转让方离开发生股权变更所在地时,税款追缴难度加大。
(五)调查取证难度大
自然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带有主观性,涉及多方资料和相关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加之账务核算不规范,致使税务机关实际核查取证难度大。
二、加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及建议
(一)利用综合治税平台,与工商部门建立长效信息交换机制
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牵头搭建的综合治税平台,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联系。
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要求,为全面掌控股权转让相关信息,与工商等部门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制定信息交换制度,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时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传递股权变化的信息,实现股权变更信息共享。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时,按"先申报(完税)后变更"(含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原则进行处理,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落实普遍登记的原则
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2号公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进行普遍全面登记,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取得全部股东的相关基础信息。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
(三)加强跟踪,落实动态管理原则
加强信息的应用,提高信息比对及时性,及时跟进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密切关注股权转让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情况,加大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的力度,建立股权及股权转让信息台帐,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及企业的股权变动依法及时纳入税收征管。
(四)加强和建立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及内部控管机制
一是对企业书面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审核的重点:1、审核初始投资成本的验资报告,主要看实收资本,如果中间已经转让过一次,看本次转让前最后一次的验资报告;2、审核双方转让的协议;3、审核转让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如10月20日转让就看截至10月底报表);4、审核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是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是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分清信息交换、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五)合理选择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列举了以下三种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工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方法进行合理选择。一般比较常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如果第二种情形条件不具备,才会考虑到第一种。第三种方法,即通过同类企业、同一企业转让价格的比较会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需要掌握当地行业、企业、股东的相关涉税数据。27号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单方确定某一核定方法,但转让人可以提供证明加以否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六)实施有重点地税务稽查
随着近两年资本交易案件的查处,其涉税数额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交易项目存在很多税收问题,因此,建议开展专项股权转让税务稽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结相关规定,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通过稽查加以惩处。加大对利用虚假转让合同偷逃税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七)提高业务素质做好纳税服务宣传
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掌握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作者单位:昌吉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