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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期初存量资产应给予分期抵扣

2013-06-27 文章来源: 戴春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营改增"试点的实施,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重、妨碍企业专业化分工等问题。但是,本次"营改增"没有涉及企业期初存量资产所含税款的抵扣问题。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推进,期初存量资产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正越来越影响着"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推行。
  从目前"营改增"试点的实际情况看,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而进项抵扣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存在大量"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的资产。从增值税抵扣链条原理上讲,这部分期初存量资产所含的税金应予以退税或抵扣。
  国际增值税专家爱伦·A·泰特在其所著的《增值税--国际问题与实践》一书对此问题有专门的阐述:"大多数国家对含在交易商品或库存物品的价值中的税收成分,给予某种程度的退税政策"。泰特指出,这样做有三条理由:首先,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讲,如果不允许对以前所缴纳的税金实行退税,那么当该商品被出售征税时,就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老的税金成分被包含在税基中征了新税;其次,从成功地推行增值税的角度讲,制造商为了弥补因为不退税而造成的一时重复征税的损失,会在新旧税制交替之时把产品的价格不适当地并且永恒地提高;再次,制造商会在实行增值税之前的一段时间削减其应税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拥有量,计划等到实行增值税之后才进行补充,这种行为将中断经营流程,引起瓶颈效应,在实行增值税的最初几个月造成市场混乱。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同样也对此问题做过相似的论述:"这些资产(即期初存量资产)在征收增值税之前往往被课以不同的流转税,为了公平税负,并防止价格因不退税而被永恒提高,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正常运转,在新旧税制转换期,对投资品内含税金的扣除或退还一般也应作出妥善处理。"
  我国增值税制度运行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应对税制转换过程中的企业期初存量资产所含税金作出妥善的安排。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推行增值税后,对于存货已缴税金的抵免和发票使用等问题出台了若干过渡性措施,基本上实现了税制的平稳过渡。由于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当时对于期初存量资产税金的税务处理是:允许期初存货所含税金分5年抵扣。
  本次"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由于对企业期初存量资产税务处理考虑不周,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比如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目前,"营改增"试点还局限在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期初存量资产占比不高的行业,相应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企业可以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更新等手段,消化期初存量资产不可抵扣的负面影响。但是,当"营改增"试点扩大至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期初存量资产占比较高的行业时,期初存量资产所含增值税问题将会极大地影响相关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如果此问题得不到及时和妥善的解决,将会严重阻碍"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和全行业范围内的顺利推行。
  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解决期初存量资产的税金抵扣问题。具体做法,可参考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于期初存货所含税金分5年抵扣这一过渡性规定,对期初存量资产制定符合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的过渡性措施。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创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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