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现实当中,存在企业在接受外部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服务时,为了及时取得发票,采取了代为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形,但这种代开是否有问题呢,虽然有了发票的"保护伞",是否就高枕无忧了呢?
1、某单位经常雇佣大学生提供促销活动,虽然每个人没有达到起征点,但是该单位为规避风险,一次性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开发票500万;
2、某单位为促进取得发票的进度,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约定,税款由结算款项中计算扣除,但由接受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管是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或是公司,款项也有直接结算给个人的行为;
3、某证券公司佣金支付,较多个人通过低综合征收率的地方取得发票,进行报销处理;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的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代开发票的情形比较规范,即如果对方是公司,且能够应该取得发票,此时的代开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且其中间有可能存在对方少缴税款的情形,如代开综合税率是15%,代税前扣除的比率是25%,无形之中取得了应支付国家的税款少缴。但如果接受方代个人进行代开,本身对方也需要代开,此时从主管税务机关所处当地优先处理的方式,也易认可。
在2008年总局对中移动的检查中,对于接受服务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认为其属于不合规票,不得税前扣除,这需要有些情形的单位引起重视,当然这其中还可能涉及承担税款的问题,税前一般也得不到扣除。
国税函[2004]1024号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