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1997年以来征管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政治词汇被过滤]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使税法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从。
(二)诚信服务。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以相互信赖、真诚合作为出发点,把优化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提升税务机关公信力和纳税人诚信度,构建和谐、信赖、合作、互动的征纳关系。
(三)科学效能。遵循税收征管内在规律,运用税法遵从、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注重分工协调,发挥人员潜能,提高征管质效,降低征纳成本。
(四)监督制约。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督查和全面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明确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主体的职责分工和制约关系,从制度、体制、机制以及技术等方面,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约束、规范和监控。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前提的征管基本程序
1.进一步确立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依法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代扣(收)代缴以及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制度,进一步减少涉税审批事项和受理申报前的调查、认定等制度安排,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纳税人依法享有接受税务机关必要服务,享受法定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获得法律救济等权利;有办理税务登记,正确履行申报纳税,报送涉税信息,保存账册、资料、文书,承担申报事项证明责任,协助税收执法等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法行政,做好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工作,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程序和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引导和帮助纳税人自主遵从税法,保障自身合法权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规范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纳税人依法自主评定申报事项,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申报纳税行为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实现申报纳税提供方便和帮助;受理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评定(风险分析监控和纳税评估),对无须纳税人申报的税种,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评定程序确定其应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情形的,开展税务稽查;对不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追征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法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
(二)优化以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和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的纳税服务
1.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透明度。建立重大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出台前和执行中征求纳税人意见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税收政策的发布与同步解读机制,形成规范的税收政策发布平台和发布方式,确保税法得到统一、准确的适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辅导、教育、培训和咨询,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逐步建立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法的透明度。为纳税人提供规范、权威的问题解答,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正确执行税法。
2.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方式,积极推进涉税事项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向办税服务部门前移。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精简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遵从成本。实行以电子申报纳税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同城通办和自助办税。建立税务总局和省级局两级网站群,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积极推动实现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开具完税凭证、网上公告等功能,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地办理主要涉税事项。优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形成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短信系统在内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
3.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纳税人诉求的征集、分析、响应、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的诉求。提供纳税风险提示,做好税收政策异议处理,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依法做好税务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救济渠道。
4.充分发挥涉税中介的重要作用。拓展社会服务资源,坚持鼓励、引导、培育与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促进涉税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者的职业胜任能力;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促进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纳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
1.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根据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的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形成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收征管流程,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在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中,进行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监控评价。在税收风险应对中,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督促其修正申报;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涉税事项复杂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可实行综合应对方法。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统筹协调、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税收管理运行机制。
2.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纳税人规模和行业,兼顾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特点,将税源管理职责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分解。各级税务机关应着力抓好占税收收入80%左右的重点税源管理,并以大企业管理作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大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税收管理特点来划分确定。对大企业尤其是对跨国、跨区域设置总分机构的集团公司,在属地入库的原则下,由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实施针对性风险应对。大企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纳税评估、个性化纳税服务等复杂管理事项;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反避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执行等涉外管理事项;对零散地方税种的管理、基础管理和服务事项,可由属地税务机关承担。逐步提升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和风险应对层级,对其中跨国和跨省(市、区)的大企业可由税务总局应对,跨市(地、州)的大企业可由省级局应对,跨县(市、区)的大企业可由市级局应对。对不跨县(市、区)设置分支机构的大企业,可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各项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个性化服务需要,可以为大企业设置联系人。对中小微企业,可按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约化管理方式。对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力量不足时,在依法核定税收定额的基础上,可实行委托代征与税务机关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人纳税人,要加强源泉控管、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管理,尤其要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管理工作。
3.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税收风险分析监控部门主要是获取和汇总内外部涉税信息,运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行业评估模型等风险分析工具,通过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等情况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对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分类进行等级排序,按风险等级高低推送风险应对任务,并对风险应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在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分析监控中,纳税人有享受减、免、退税优惠政策情形的,要一并纳入分析监控范围。税收风险分析监控部门要切实增强风险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上下级之间沟通反馈机制;统一风险任务发起,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合作,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数据分析、利用能力。鉴于数据信息全国大集中的趋势,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以税务总局和省级局为主开展,市、县级局在上级局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实施针对性强的税收风险分析监控。
4.强化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等规定,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行政管理行为。纳税评估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评估采取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的程序实施。实施过程中排除风险的,终止评估;对确认有未按税法规定申报应纳税额情形的,应调整申报,由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以及其它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一般税收违法问题,在纳税评估环节依法直接处理;对涉嫌偷逃骗税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纳税评估后,税务机关如发现新的风险线索或纳税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完全陈述的,可再次进行评估或实施税务稽查。在纳税评估中,要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提高案头审核水平,必要时可以下户进行实地审核;对大企业可试行税务审计等方法。纳税评估要切实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注重与稽查的衔接,避免职责交叉。纳税评估工作逐步由专业化评估团队实施,探索建立主辅评制度,推行各税种综合联评。
5.加强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运用税务检查、处罚等手段,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刚性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强化稽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职能,使恶意不遵从者依法及时受到法律惩处,增强稽查威慑力,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税务稽查部门应将风险分析监控推送和纳税评估移交的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以及上级交办和社会举报案件作为重点,抓好案件查办等风险应对工作;对稽查查处结果,应及时向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等部门反馈,并注重发现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环节,提出管理建议,做到以查促管、查管互动。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变化情况,准确界定严重税收违法情形的认定标准,统一处理尺度,规范实施程序,提高稽查办案水平。创新稽查方式方法,科学划分各层级稽查范围和工作职责,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提高税务稽查国际合作水平。
(四)健全以制约权力和落实责任为重点的执法监督机制
1.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制约。统筹考虑征管业务调整和执法监督工作,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做到风险防控与流程优化、岗责配置、信息系统开发同步进行,从制度、体制、机制以及技术各个方面强化权力制衡,促进税收执法权规范有序运行。
2.创新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手段。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改进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监督。推行综合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合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探索应用税务总局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和金税三期相关系统开展执法督察,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考核与疑点信息库的监控范围,进一步提高科技防腐水平。
3.健全内控机制和行政问责制。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梳理权力事项,排查风险点,强化流程控制和制约,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到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中,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对调查审批、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重点环节的督查,督促和约束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五)完善以增进绩效为目标的征管质量评价体系
加快转变征管质量评价方式,探索建立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可量化的征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主观努力程度。科学设计税法遵从度的衡量指标,建立有效的评价标准;完善纳税人满意度及需求调查机制,继续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加强对税收流失率的研究,开展流失率估算等工作;通过征税成本核算和纳税成本抽样统计等途径,形成比较准确的税收征纳成本数据。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在统一、规范分类分级岗责体系的基础上,对涉税信息采集与加工、纳税服务、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强制征收等工作情况,实行计算机过程留痕管理,将各环节征管绩效归集后作出综合评价。根据征管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税法遵从新动向、风险管理规律和征管薄弱环节,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控管理平台,调整相应制度安排,形成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六)加强以信息管税为主导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1.强化涉税信息的规范采集和有效获取。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及信息管税的要求,制定贯穿信息采集、存储、查询、应用等全过程的信息管理规范,建立信息标准体系,统一涉税信息的数据标准、口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涉税信息的一次性准确采集和规范使用。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权,进一步确立和细化纳税人及其他社会主体信息报送义务,推进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提高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和共享程度。推广网上办税提高信息采集效率,收集整理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发布的涉税信息,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进一步加强税收情报工作,不断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
2.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做好数据、信息、情报、知识的转化,搞好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的比对,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税务总局、省级局数据大集中优势,综合分析探索纳税人不同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逐步建立以税务总局、省级局为主的风险预警指标、行业(产品)评估模型和税法遵从风险特征库,增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应对能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
3.搭建信息应用支撑平台。加快推进以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为重点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全国涉税信息的高度集中和全面共享。建立涉税信息数据仓库和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各应用系统信息共享,涵盖主要行业税收分析模型,具备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过程监控、结果评价和统计考核等功能,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网络发票建设,探索试行电子发票,加快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确保信息应用支撑平台有效运转。
(七)推进以专业化、集约化为特征的征管组织机构建设
按照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调整机构、配置资源,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适应实施风险管理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合理调整配置机构职责,逐步实现按遵从管理、法制监督、资源保障三大序列设置内设机构。随着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要配齐配强遵从管理机构,优化整合征管资源,实现人力资源配置向遵从管理机构倾斜。要适应涉税信息逐步向税务总局、省局集中和企业集团化等趋势,适当提升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执法督察等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合理压缩管理层级,逐步使各级税务机关都成为税收风险管理的实体。税务总局、省级局及市级局应逐步建立综合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机构,统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充实各类专业人才,对大企业逐步实施集约化、扁平化管理。市以下税务机关主要按纳税人规模或行业建立税源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围绕促进税法遵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服务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税务总局和省级局纳税服务咨询机构。因地制宜调整省、市、县局稽查机构职能,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逐步推行省和市一级稽查模式。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不必一定上下级对口,但职责要衔接、工作要贯通。关于组织机构调整与设置,国税系统要在试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地税系统应参照执行。
(八)完善以税收征管法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
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进程,重点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确立税收评定法律地位、强化涉税第三方信息获取及相关部门单位报送制度、完善税收债务追征规则、健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电子资料法律效力、完善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做好与行政强制法和刑法修正案衔接等。根据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数据管理、网络发票、电子商务、涉税信息共享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取消税收管理员属地划片固定管户规定,将税收管理员职责按照税源基础管理和风险管理两大类进行划分,并在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化团队管理。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征管制度,发挥税收征管对税制体系完善和重构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认真组织协调,积极推进。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得支持。深入广泛宣传,加强协调沟通,取得各有关部门、纳税人和税务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建立联系协作机制,深化国地税局合作,增强系统上下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完善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税收管理和服务。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之中,促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
(二)强化保障。要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强各级人才库建设,重点培养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纳税服务和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加快复合型领军人才的培养步伐,有计划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聘用各行业的资深专家为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奖惩机制,奖优罚劣,激发活力,增强税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加大经费、设备等向征管领域的投入力度,确保征管改革顺利实施。
(三)稳步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注重改革的策略、路径,在继承中创新,先试点总结,后全面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2012年,总结各地征管改革成功经验,借鉴国际有效做法,立足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明确征管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框架和重点工作。从2013年起,总局要进一步完善征管改革方案,逐步建立风险分析监控部门,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强化统一开展分析和监控的职能;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此方案率先开展深化征管改革的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做好改革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开展改革试点。到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进深化征管改革。在征管改革进程中,各地要制定分年度的阶段性改革目标、改革内容和落实措施,及时评估进展情况及效果,持续进行改进完善,不断把征管改革引向深入。2020年,基本完成深化征管改革任务。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由税务总局制定,具体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确定。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