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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求

2013-06-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四川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

  【税网导读】17日,四川省国税局就公布了四川省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求。
  “1+7”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将正式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成为蓉商们关心的问题。17日,四川省国税局就公布了四川省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求。     
  两种情况
  四川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两种情况。第一,今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今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手续办理     
  今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另外,今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四川省国税局强调,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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